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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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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和对策初探我国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可谓不明确;司法机关为贯彻此项规定采取的办法和措施不可谓不尽力;司法实践屮对刑讯逼供责任人的处理也不可谓不坚决;但一个不容讳言的事实却依然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仅因此致死者每年不下十几、几十例其至更多。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此种现象的成因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考察和剖析,以期尽可能找出一些实川的对策。哲学家的一句名言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笔者理解,这个“合理”不是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合理,而是指任何存在的现彖都有其存在的历史、现实、物质、意识等方面的根源和理由。不分析和认
2、清这些根源和理由,就不可能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归纳起来不下十余种:1>时间紧迫性。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突发、重大案件居高不下,“严打”山临时措施演变成长期做法,司法T警办案任务繁重,压力有增无减。限期侦破的吋间紧迫性,使得少数干警在少数案件上“萝卜快了不洗泥,合法违法一起上”。2>实践有效性。市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悄况不同,司法实践屮确实存在不打不招、招后调查、利于破案的情况。疼痛引起的心理反应,类似麻醉冬眠状态,能使人作出某种如实陈述,从而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3>取证困难性。社会生
3、活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普及迅速,使得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科能化。犯罪痕迹随着时间、气候、坏境等客观因素和人为掩盖、破坏,取得确凿证据变得越來越因难。而从嫌疑人口中得到线索,是取得稍纵即逝、时过境迁证据的便捷方法。4>目的正当性。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元凶绳之以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这是广大司法干警的神圣使命和最高天职。这一使命和天职,既是全体司法干警奋不顾身忠于职守的动力,同时也容易异化为少数干警违法逼供的精神支柱。5>程序次要性。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还与司法界长期形
4、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有关。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案子的实体部分错不了,只要不放纵犯罪分子,注不注意程序是次要问题,注意更好,未注意,如刑讯逼供出了纟比漏,也只是个方法问题。6>职业特权性。止因为司法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国家稳定的亜大责任,国家也就赋予他们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一些一般公民可望而不可及的权力,使得少数干警滋牛一种优越感和特权思想。而对于平时不注意学习,不严格要求自己的干警来说,这种特权思想会随着时间推移与日俱增,养成一种稍不如意,开口就骂、动手就打、举枪就发的恶劣作风。某市-•位警察在把一位乡镇企业局长打得死去活来时得
5、意忘形地说:“我今天把你放了,明天还可以抓你,我们吃的就是这碗饭,开的就是这种店,打人是家常便饭!”其霸道Z狛獗令人发指!7>违法隐蔽性。使用刑讯逼供方法,不仅难于得到真实可信的口供,而口还很难审查这种口供。在随后进行的诉讼过程中,很难从卷宗里发现某些口供是止常交待而某些口供是刑讯结果。卷宗里绝对不会记录下刑讯逼供的过程,有关人员一般也不会承认对嫌疑人采用了刑讯逼供方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服法,一到法院审理阶段即以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前供。计法官为难的是,被告人难以举出确实受到刑讯逼供的有
6、效证据,甚至具有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受伤的法医鉴定,也因无证据证明受伤结果与司法人员行为Z间的因杲关系,而无法认定。如杲经历刑讯逼供的被告人出于各种考虑在审判阶段仍不翻供,则更给法官增加了公正判决的难度。早在两T年前我国西汉时期的路温舒在给汉宣帝上书时就说过:人的木性是安定就希望生活,痛苦则愿意死去。棍棒之下,有什么要求不能得到呢?因为囚犯受不了痛苦就视英需要而编造口供,司法官吏则利用这种情况指明问供,但他们在向上报告时担心踞出马脚,就反复锤炼,使Z周到严密,没有漏洞。等到上面批了,案子成了定局,虽然有象皋陶那样爲明的法官再来听取情况,也以
7、为死有余辜。为什么呢?是因为经过反复锤炼使罪行变得「分明显啊!8>历史合法性。刑讯逼供难于禁止与它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具有合法性有关。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周礼》中,便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载。汉代时拷打菲犯,以供定罪,基本形成制度。至魏晋南北朝时,何罪使用何种刑具的具体规定写进律令之中。唐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笼络人心,下令将拷打的部位由背部改为臀部。唐律中还有对非法用刑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责任的规定。但以刑讯手段逼取认罪口供的合法性并未受到丝毫动摇,至宋代达到极至。正如马克思所说:“实体法却具有木身特有的必要的评价形式。例如,屮国法里面
8、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评价形式一定是拷问。”9>口供决定性。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形式证据制度,把被告人的口供奉为“证据Z父”。“有供必定、无供不录”也是我国封建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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