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ID:22619571

大小:73.1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30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_第1页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_第2页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_第3页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_第4页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

2、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物业管理组织  第五条 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

3、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  (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4、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  (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5、;  (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  (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申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  (三)管理章程、经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  (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6、注册登记手续。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四)合同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  (三)收

7、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  (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  (七)物业管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项,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