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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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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房政字﹝2012﹞62号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第五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办
3、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
4、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第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
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和谐)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六)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
6、行为。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第十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新闻媒体报道等。(一)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资质核定等业务办理提供,完成数据记载;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
7、内登录“济南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向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三)警示信息:由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
8、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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