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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浅析中外情报监听立法比较及启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中外情报监听立法比较及启示1国外情报监听立法现状 国外情报监听立法较为完善,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选取了国外情报监听立法较为典型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并将比较范围框定在情报监听的立法模式、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听期限、监听程序、救济措施和监听资料的使用七个方面(如表1所示)。 1.1立法模式 目前国外对于情报监听立法模式的选择可分为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对情报监听进行专项立法。例如美国针对情报监听设有《对外情报监视法》(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Act)、《电
2、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municationPrivacyAct)、《通信协助执法法》(municationAssistanceforLaent)等专项立法[1];日本通过并实施《通信监听法》对情报监听进行法律规制;英国设有《通信截收法案》(theInterceptionofmunicationAct)、《侦查权规范法》(RegulationofInvestigationPowersAct)等专项立法;二是将情报监听的立法内容归入刑事诉讼法中进行附属立法。例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情报监听手段的采用只能通过公共电子通信
3、设备进行,且只适用于五类犯罪;法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情报监听进行了详细规定。 1.2立法目的 综观各国情报监听立法,其立法目的都围绕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各国略有差异,美国、英国等国家注重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日本、德国等国家侧重保障人权,法国注重打击犯罪。美国、英国立法历史悠久,在立法目的上遵循促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例如,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情报监听的条件、程序、方式等,目的是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而后美国通过了《对外情报监视法》、《电子通信隐私法》等专门性情报监听立法,
4、其出发点都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保护公民通信隐私之间的平衡。英国最早通过《通信截收法案》,目的是使英国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要求。2000年英国出台《侦查权限制法》,明确了其保障人权的观点。日本、德国沿袭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日本、德国对于情报监听的立法规制十分严格,旨在维护公民权利,保障人权,防止非法监听活动的发生。体现在一方面对情报监听的规定较为严格,注重情报监听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具有完善的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当事人个人权利。法国的立法目的侧重打击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预审法官依法进行一切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的侦查行动。
5、只要是出于侦查的需要,可以采取一切侦查措施,包括情报监听。该法侧重打击犯罪,在保障人权方面稍显不足。 1.3适用范围 目前国外对于情报监听适用范围的立法技术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列举式,将适用情报监听的案件类型逐条列举出来;二是概括式,从判处刑罚轻重的角度规定;三是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共同规范情报监听适用范围。美国采用罪行轻重法与罪名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情报监听的适用范围,包括任何可能判处死刑或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以及《美国法典》第2516节所列举的其他犯罪。只要通过监听手段能够获取或者已经有证据证明上述犯罪的,均可采取监听手段
6、。且美国立法规定有线通信和口头通讯监听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本质上具有危险性的犯罪;三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用列举式规定情报监听适用范围。英国《侦查权限制法》将规范的范围由公共通信延伸到了私人通信,包括移动、寻呼机以及X络通讯等。监听对象范围扩大了,但是监听的适用范围仍仅限于:破坏国家安全的犯罪、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以及国际互助协定条文规定的犯罪。日本《通信监听法》规定,情报监听适用于三类犯罪:涉及毒品或枪支的犯罪、有组织杀人罪和有组织非法越境罪。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情报
7、监听手段的采用只能通过公共电子通信设备进行,且只适用于五类犯罪:(1)反和平罪、叛国罪;(2)危害国防罪;(3)危害公共秩序罪;(4)非军人煽动、辅助军人逃亡罪;(5)危害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罪。法国以概括式规范情报监听适用范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的情况可适用情报监听。 2我国情报监听立法的启示 不难看出,各国情报监听立法均在尊重本国法制传统的同时,因地制宜选择法治路径和立法方案,这些经验为我国情报监听立法提供了参考。为便于体系化论证,本部分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将对我国的启示归为:立法模式的选
8、择,立法目的的厘定,立法内容的确定。除将上述国外立法经验比较中的适用范围、监听期限、监听程序、救济措施、在所得资料的使用列入立法内容的确定部分进行通盘考虑外,又及我国大陆法系之传统(重视法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在立法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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