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奇抢夺案,陈桦有罪乎-无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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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离奇抢夺案,陈桦有罪乎?无罪乎?解读1陈桦的行为不成立刑事犯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夺物犯、数额犯和目的犯的有机统一,即三个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依据该原则,哪怕犯罪构成中大部分要件都符合,只要一个要件不符合,也不能构成犯罪。抢夺罪为直接夺物的犯罪,是夺物犯,即使存在暴力,也只是对物暴力(即夺取财物中的夺力),而非对人暴力,否则即构成抢劫罪了。本案中,陈桦实施了从许女士手中直接夺取钱款的行为,该要件完全符合抢夺罪直接夺物的要件。该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

2、,是数额犯,而上海地区对抢夺案刑事追诉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显然,数额要件也没有问题。抢夺罪是目的犯,要求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必备要件,否则也不构成该罪。本案恰恰不存在该目的要件。法律人都知道,犯罪构成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其中,主观要件又有故意、过失(合称罪过)、目的、动机等具体要件。任何犯罪在主观要件上必须存在罪过;否则,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就不是犯罪。故刑法理论称罪过是犯罪的必备要件。部分犯罪(而非所有犯罪)有目的要件,故目的要件为选择要件。只有极个别的犯罪规

3、定了动机要件,什么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有可能影响量刑。还应指出,目的要件只存在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本为过失引发,哪有什么犯罪目的。目的要件是比故意要件更深层次上的主观要件,刑法只对少部分故意犯罪进一步规定了该要件,条文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等。本案中,陈桦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许女士丧失财产法益,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行为;但抢夺罪不仅要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还要求在故意之上进一步存在目的要件。  若陈桦将夺过来的2万元钱款立即点火烧毁了,即难以构成抢夺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因是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目的要件。抢夺

4、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财产犯罪,且在主观要件上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一个有目的要件,另一个没有目的要件。本案中,无论从作案的心理过程看,还是从最后的结果看,陈桦自始至终都没有占有抢来钱款的目的。陈桦有一个事实认识错误,一直认为是在接受北京警方的指令,协助警方截获赃款,以便其上缴国库。当然,陈桦应当预见给他打的警察是骗子。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许女士的财产法益遭受严重损失。他主观上对该后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过失绝不能构成该罪。陈桦的行为最接近的罪名是抢夺罪,其行为不构成该罪,也意味着不构成

5、其他罪,因为其行为更不符合其他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读2用间接正犯理论解读  本案中,许女士确实遭受了抢夺犯罪的侵害,也确实应该有人对抢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那个人是谁呢?就是通过指使陈桦抢夺许女士钱财的那名所谓北京警察的嫌疑人。该人实际上构成两个罪,即诈骗罪和抢夺罪。一开始,他欲诈骗陈桦1.2万元。因陈桦筹不到那么多钱,仅诈骗既遂3400元,这部分行为构成诈骗罪。该人又冒充警察指使陈桦抢夺许女士2万元钱。在该行为中,他虽然没有直接同许女士接触,但他将陈桦作为工具,间接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非法占有了抢夺来的19600元。这部分行为构成抢夺罪。那人应该对抢

6、夺行为负完全责任。陈桦不具有同那人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因而不承担抢夺罪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上有一种理论,叫做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不出现在犯罪现场,不直接参与共同实施(实行),而是通过强制、指使或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之实现的犯罪形态。间接正犯的类型很多,如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实施犯罪等。本案中,那人把陈桦当工具,如同利用刀枪棍棒一样,利用工具者构成犯罪,工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工具理论有个明显缺陷,被利用者毕竟是有意识的人,现

7、多用犯罪事实支配说解释间接正犯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的那人利用陈桦缺乏故意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陈桦的单纯无知所产生的过失行为支配了抢夺事实。  解读3陈桦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第2款指出: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如前所述,陈桦不构成抢夺罪,故对陈桦应终止侦查,而对指示他作案的那个人应组织抓捕,继续刑事追诉。当然,依据刑法陈桦不构成犯罪,国家不应对其继续

8、刑事追诉,但不排除被害人依据民事法律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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