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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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案例要旨】  超裁主要指仲裁庭超越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其系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重要原因。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首先就要审查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约定范围的仲裁裁决无效;其次,要判断是否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如果当事人就某种事项没有提出请求,仲裁庭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做出仲裁裁决,否则就可能侵害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最后

2、,要判断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如果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不具有可仲裁性,则会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4日,申请人康家食品(毛里求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家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于2006年9月14日前,各自出资500万美元成立中基汉斯食品有限公司。其中,申请人康家公司以设备出资3276000美元,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的剩余部分,被申请人以其工厂内的车间2号楼建筑物(建筑面积:10865平方米)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972

3、0平方米)出资,价值约3267000美元,以现金出资500万美元的剩余部分,且被申请人中辰公司应将车间2号楼建筑物所有权和项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合同约定如若日后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康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的出资义务,被申请人中辰公司仅缴付1733000美元现金,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车间2号楼建筑物所有权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2009年3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和清算公司。  2011年6月14日,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作出涉案裁决,裁决结果为:1.

4、裁定并宣布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第5.3款项下通过向公司转让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对公司资本出资的义务。2.责令被申请人将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其对公司资本的部分出资,且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决书之日起90天内办妥实施上述转让所需的所有手续。3.如果因任何原因没有或未能按照上述(2)款的规定在本裁决书之日起90天期限内实施转让,则作为对未转让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笔款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在上述转让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90天期限届满后15天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意共同指定一家评估

5、公司来对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编制相关书面报告。由评估公司确定的价值即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补偿金额。被申请人应当在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支付给申请人。(2)如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前述第(1)款规定的15天期限内达成合意共同指定一家评估公司,则每一方均有权在之后的15天内各自指定一家独立的评估公司。每一方均应当要求其指定的评估公司在指定之日后的60天内编制一个以美元为单位的书面报告。双方当事人应在双方评估报告编制完毕后的7天内交换各自获得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根据上述规定编制的两份评估报告中确定数

6、额的平均值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额。被申请人应当在交换评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补偿金额。(3)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前述第(1)款规定的15天期限内达成合意共同指定一家评估公司,且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前述第(2)款中程序(违约方),则未违反前述第(2)款中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规定的价值即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补偿金额。被申请人应当在违约方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支付给申请人。4.仲裁的费用总额为32789.48新加坡元。5.双方当事人对足额支付仲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仲裁

7、费用且应当全部偿还申请人可能垫付的仲裁费用部分。6.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本仲裁而发生的法律费用,确定为55000美元。该裁决书已经送达至中辰公司。另查明,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第25条第25款记载,申请人的第4项仲裁请求为:如果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市场价值4320000美元。康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所作的仲裁裁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结论16均是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存

8、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之承担以及因仲裁而产生费用的担负等问题,并未涉及被申请人所称之有关清算事宜,亦不存在超出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之情形。第二,仲裁裁决结论第1款系对被申请人违反出资义务之确认。仲裁裁决结论第2款系明确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即责令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决书之日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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