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

ID:22589339

大小:50.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30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_第1页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_第2页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_第3页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_第4页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发布时间:2006-03-3122:33:27案例一:原告麻某某,女,1974年12月23日生。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9月20日生。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相互认识恋爱,1993年3月2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1993年10月生育一男孩。2003年6月30日,原告以被告经常酗酒打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违法,应属无效,依法应予解除

2、,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予以驳回,遂判决原告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被告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例二:原告韩某某,女,1978年11月生。被告邱某某,男,1969年2月生。审理查明,1996年12月31日,原告虚报年龄与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6月,原被告生育一子。2003年5月27日,原告以感情不合,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满20周岁与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是违法的,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驳回。遂判决原韩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的婚姻

3、关系无效。被告邱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在重审意见函中指示该案是有效婚姻还是无效婚姻,应注意。评析:上述案例有一个相同的基本事实,就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达到结婚办证目的,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事人的年龄却已达到法定婚龄,一审法院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二审法院的意见却不一致。本人在参加评查案件的过程中,也常发现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婚纠类案件,定性不一,主要有:1、宣告婚姻无效;2、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

4、,予以解除;3、认定为可不撤销婚姻;4、认定为离婚纠纷。可见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案同判。下面本人试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作逐一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

5、“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探讨案件中的案情,案中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确实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的年龄已经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此时(诉讼时)已经消失,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即使此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都不得支持,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若主动认定(宣告)婚姻无效,显然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相悖。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

6、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的两性关系。过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除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外,都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但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采用了“解除同居关系”的表述,故探讨案件不应再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另外,根据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若不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则不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另同居关系以未办理

7、有结婚登记为前提,而探讨案例办理有结婚证,显然不适用。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对前述“胁迫”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故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8、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而探讨案件并不存在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当初有建立婚姻关系的合意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