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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起诉离婚时该如何处理作者:付娟 发布时间:2011-11-2114:30:28[案情] 原告李某生于1987年4月25日,被告王某生于1978年9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5年10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民政部门将原告李某出生日期填写为“1981年4月25日”,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男孩。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1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争议
2、]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否系有效婚姻,案件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
3、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其登记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本案应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应按离婚案件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
4、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早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 其次,应辨证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从该条可以看出,宣告无效婚姻前,法院应审查该案是否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事由之一,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判断标
5、准应以起诉时为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该婚姻具备《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无效情形之一就当然无效。 最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应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八条、十二条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部分无效婚姻的有条件认可,反映出保护婚姻稳定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的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必定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况且,当事人享有婚姻自主权,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应允
6、许“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即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虽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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