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589203
大小:5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浅谈诈骗罪财产损失的类型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诈骗罪财产损失的类型化 学界一般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构造是: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维持对方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或交付财产,并由此产生财产损失。虽然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普遍认可,但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却并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和讨论,需进一步研究。 一、理论的梳理 对财产损失是从整体上考察还是仅从对方交付的财产作判断?在日本理论界,存在着个别财产说、整体财产说和二分说(又称折中说)的对立;德国理论通说和判例实践则基本采纳了整体财产说;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说的基础上,形成了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和整体财产说的对立。 个别财产说包括形式的
2、个别财产说、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形式的个别财产说不要求发生实质的财产上的损失,只要被害人交付了财物、转移了财产性利益,即便行为人提供的反对给付超过被害人交付的财物价值,诈骗罪仍然成立。此说对损失的判断过于形式化,现基本无人支持。实质的个别财产说认为,日本刑法对诈骗罪和背信罪的不同规定表明诈骗罪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非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将财产性损失作为诈骗罪独立的构成要件并无法律依据;在认定诈骗罪的财产损失时,问题仅在于能否肯定对财产的转移、丧失本身具有实质性的法益侵害。只要转移财产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就能肯定对物或利益的转移具有法益侵害。也即,其不仅比较被害人处分的财物与其得到的财物
3、的客观经济价值,还要联系被害人的交易目的、被害人对财物的可利用性等综合判断。 整体财产说认为诈骗罪是相对于整体财产的犯罪,成立诈骗罪必须以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为前提。该说强调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行为人获取利益是表里关系,若行为人骗取了财产,但同时支付了与此价值相当的财物,则整体财产没有受到损害,不存在财产损失,诈骗罪也不能成立。由于德国刑法直接将诈骗罪规定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所以德国理论通说和实践判例均主张诈骗罪(既遂)的成立要求有财产价值的整体减少,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损失应该根据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对比被害人财产在处分行为前后的整体价值,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被害人个人的具体情况
4、。德国的通说和整体财产说基本相同。 另有部分日本学者持二分说的观点:当被骗的财物是财物时,是相对于个别财产的犯罪,以被害人特定财物的转移或丧失作为财产损害的标志。但当被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时,则又分两种情况:一是 当诈骗罪的对象是以财物以外的各种财产权(如债权、无形财产权等)时,诈骗罪则是相对于个别财产的犯罪;二是当行为人得利并不一定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由于并未给对方带来实质上的损失,则不成立诈骗。此说内部有逻辑矛盾,已走向式微。我国的学者在诈骗罪的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主要有两个阵营。一种坚持整体财产说,强调整体财产损失认定的客观性。另一种则支持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以张明楷教授为代
5、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和整体财产说并无实质区别,前者联系被害人的交易目的、财产对被害人的可利用性等对财产的损失进行实质的判断,和后者具有一致性。但笔者认为,虽然两学说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结果相同,但本质仍有差别:整体财产说首先进行纯客观的价值,之后才会稍微考虑主观等层面;而在实质的个别财产说中客观价值的比较和交易目的的衡量不存在位阶性的关系。那么,在诈骗罪的财产损失认定中,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被害人的目的等主观因素?笔者将对形态各异的诈骗案件进行类型化讨论,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均有获取经济对价的目的,将诈骗类案件分为非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和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再根据行为人反对给
6、付的实际情况,将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分为行为人支付部分对价和行为人支付相当对价两种情况,力求通过更为细致的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 二、非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 案例1: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叶雪枫以资助某县希望小学贫困学生为名,在互联X上建立结对助学群,发布贫困学生资料并以贫困学生名义办理银行卡或存折,用于接收X民资助(资助款项共计85万元)。叶雪枫虽承诺捐助款项将全部用于资助贫困;但却自己掌控办好的银行卡或存折,只零星给付部分贫困学生少量捐助款项(共计10万元),剩余款项及银行卡、存折由自己支配、使用。2011年9月,叶雪枫又陆续向部分学生退回银行卡和已占用的钱款共计近35万元
7、,实际骗取资助者人民币40万余元。 以案例1为代表,在司法实践中,非经济交易类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并不以获得经济上相当对价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自愿单方给付。实际上,非经济交易类的单方给付案件财产损失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地套用整体财产说。甚至有少数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期待反对给付,属于有意识地减少自己的财产,不能成立诈骗罪而应自我答责。虽然直接适用整体财产说认定财产损失有些勉强,但以自我答责理论否认存在财产损失同样存在问题,目的失败论则可解决这种困境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