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588360
大小:5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30
《浅谈会员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问题辨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会员卡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问题辨析 利用会员卡进行欺诈和诈骗的行为是众多法律问题中较为突出的。如何分辨会员卡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以及最终罪名的认定,既是当前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又是现实生活中解决的问题。 一、会员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 笔者通过对现有论文进行归纳分析,发现现行研究领域中将会员卡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没有进一步分析会员卡欺诈与诈骗的关系。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与诈骗虽然本质都是骗,但两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两方面:一是诈骗罪侵犯客体为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客体还包括合同管理制度;二是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任何虚构隐瞒方式,而合同诈骗
2、罪是发生在经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诈骗罪规定了一般性,而合同诈骗罪则体现特殊性,表现为侵犯客体的复杂性以及发生方式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区分两者就要从这两方面入手。合同管理秩序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秩序,在具备影响范围的公共性的特征同时,还应具备合同使用的合法性。公共性指行为并不是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确定个体,而是针对不确定的群体,即使行为人与特定的个人签订虚假合同,但是造成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这种诈骗方式具有可效仿性,将会使得一类人群实施而使得另一群体受损。利用合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损害合同管理秩序的解释。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符合影响广泛的特征,还要是通过合同方式
3、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会员卡欺诈与诈骗辨析 1.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欺诈和诈骗的不同在于前者负民事责任而后者负刑事责任。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区别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但是隐藏于内心世界的目的难于判断,因此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到会员卡领域,现实证明用于欺诈的情况要比诈骗的情况多,可以说只要办理会员卡,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虚假承诺的一些服务,以及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进行欺诈,因此不仅发生在会员卡办理前后的任何时候,也不论何种会员卡。诈骗和欺诈有着本质的区别,诈骗旨在非法骗取财物,同时对于数额,情节等存在一定的要求。只要由于经营者的故意导致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不
4、公平交易,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失,不论经营者是否获得利益,都构成欺诈。 2.会员卡欺诈与诈骗的行为方式 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情形,会员卡欺诈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存在欺诈行为。判断主观故意需结合具体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假借装修,暂停服务没有及时提供服务。(2)对办理会员卡时的承诺难以实现没有按照承诺质量提供服务。(3)对会员卡中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告知,或者夸大告知故意积极消极隐瞒事实。(4)夸大服务价值或是缩小服务范围骗取消费者少量钱财。会员卡诈骗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给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骗
5、取钱财。(2)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骗到钱财后,隐匿财产逃逸的。(3)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能力,能虚作假,欺骗消费者,骗取钱财。(4)利用X络办理电子会员卡的方式诈骗消费者钱财。(5)借办理会员卡名义敛财集资,所提供服务与消费者所交费用相处甚远。(6)通过办理会员卡提供免费或极低价格试用而骗取消费者充入大额钱财。 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区分 结合法律规定与现实经验,可以从六方面区分两者: (1)主观方面,合同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针对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给付的金钱,犯罪嫌疑人通过一个合法的外观将金钱占为己有,没有打算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合同只是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手段。而合同
6、欺诈也存在着占有的意图,但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目的并不只是骗取财物,同时也会为消费者提供一些服务。因此欺诈程度小于诈骗,更多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2)客观方面,行为人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客观上也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而合同欺诈的客观方面并不是完全的不履行义务,消费者根据其办理的会员卡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服务,只其价值和所给付的金钱不等。但是如果所得到的服务和所给付的金额差距过大,使得服务可以忽略,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3)客体,合同诈骗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的经济秩序以及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而合同欺诈主要危害的是交易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7、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属于民法所要保护的原则,所以应当以民事方式解决。(4)主体,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在一般情况下差异很大。如果发现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的姓名或名称、没有办公地点、没有固定住处、没有营业执照等,一般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认定为合同欺诈。(5)履行能力,行为人在办理会员卡时明知自己完全不具备履行相应服务的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反之,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并且也加以履行,一般认定为合同欺诈。(6)数额,数额的变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