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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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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文件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科工贸信〔2014〕603号印发《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8月1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财政补贴意见通知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印发关于对提前报废黄标车增加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鼓励我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机
2、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我市车主既符合《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范围,又符合当年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告》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规定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和珠海市的补贴。二、有报废年限且可继续使用年限(以下简称“可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载客、载货汽车,车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除享受《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原有补贴外,还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奖励补贴:(一)2014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奖
3、励标准:1.可使用年限在2-5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2.可使用年限在6-10年(含10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40%。3.可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60%。(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奖励标准:1.可使用年限在2-5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2.可使用年限在6-10年(含10年)内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3.可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机动车,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0%。三、无报废年限的非营运小型载客车(不含微型车)和专项作业车的车主,分别在20
4、14年12月31日前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除享受《珠海市提前报废黄标车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原有补贴外,将再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奖励补贴:(一)2014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奖励标准:1.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30%。2.已使用年限在11-20年之间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20%。3.已使用年限在21年以上(含21年)的,不增加补贴,按原补贴标准执行。(二)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奖励标准:1.已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5%。2.已使用年限在11-20年之间的,在原补贴
5、标准基础上增加10%。四、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实行强制报废,车主不再享受补贴,以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五、本实施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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