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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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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
2、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
3、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可以根据存货的特点在单项计提法、分类计提法、综合计提法中合理选择。 2.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
4、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如果本期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其成本的影响因素不是以前减记该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则企业会计准则不允许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按债务重组准则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公式如下: 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
5、币性交易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转出的存货的账面余额。 三、存货减值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良造成的霉烂变质损失。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进
6、项税额。对于已过期失效的存货也应按正常损失处理,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由此可见,存货发生减值除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减值情形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对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主要是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使会计报表对资产披露失去真实性。国税发〔2000〕84号(内企)、国税发〔2002〕31号(外企)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内企)规定,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作为财产损失发生当年度的扣除项目,不得提前或延后。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8、 企业的存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按照存货账面余额的1%确定。企业已按会计准则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调增所得,同时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调减所得。在以后年度实际处置该项存货残值时,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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