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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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共享涉税资源,保障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提高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税收征纳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联合办事、优化纳税服

2、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及时传递和交换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协作,切实保障税收收入。二、建立健全涉税信息传递应用机制(一)强化职能部门涉税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各部门要按照《XX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一览表》(见附件)所列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办公助手相互传递涉税信息,并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

3、加强国地税税收征管协作工作意见》(X地税发〔2015〕30号文件)有关要求相互交换各自的信息。税务部门从有利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出发,可适时增加信息交换部门和内容,其他有关部门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按规定提供。(二)深化涉税信息的应用。涉税信息传递单位要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信息的整理和利用,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应用处理系统,做好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管税的能力和水平。(三)严格保护涉税信息的安全。税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4、和管理,不得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对涉税信息交换和使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三、切实履行税收执法协作职责各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一)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的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

5、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依法阻止其出境。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二)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纳税人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予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先由地税部门对股权出让方缴纳所得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三)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

6、续时,应当在收取申请人提供的完税凭证(统一发票、减免税或不征税证明)后,再发放权属证明。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产后,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四)国资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五)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

7、协助,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四、确保各项税收征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一)成立XX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经信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统计局、国资办、残联、电力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地税)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税局、地税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8、是:统筹部署和协调推进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工作督导。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单位指定1-2名干部专门负责部门之间工作联络,同时,定期开展对各部门单位的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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