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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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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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金融危机与我国出口企业外贸发展方式的内在机理美国次贷危法通则对此作了原则规定。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正在加紧起草之中,可望不久颁布。在这里笔者试就著作权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就教于各位读者。一、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

2、2.作者身份权。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3.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4,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不得歪曲、篡改作品。5.作品修改权。即修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这主要是指作品再次印刷出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的原版进行修改。作者声明修改后,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修改前的作品。6.已发表作品的收回权。即作者在有

3、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为条件收回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著作人身权主要是以上几种。一般说来,作者与作品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联系,因而产生了作者的某些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在著作人身权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按照我国一些学者的说法,这种人身权与单纯的著作财产权不同,它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从实际情况看,著作人身权的某些权能或权项,在作者生前可能发生转移,在作者死后可能适用继承,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出现终止。因此,笔者认为,对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与性、非继承性及永久性不能一概而论。第一,著作人身权本身不得让与,为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个别权能可否转移,

4、看法不尽相同。联邦德国在判例法中确认发表权可以转让,但著作人身权的核心部分仍保留于作者。法国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实物中对个别权能的转让并不完全否认。例如,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但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作品时,法律允许他人不经其同意而修改。这说明。著作人身权的某些内容可以有限制地发生转移。第二,著作人身权能否适用继承,在各国立法中有明显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作者的人身利益等同于一般人身权,故具有专属性,无继承可言。而大陆法系国家均明文承认著作人身权可以继承,但继承人在行使著作人身权的权能时,应受被继承人意思的限制。如被继承人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则依权能的性质,推定哪些须由

5、作者本人行使的权能不得由继承人行使。例如,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一般不得适用继承。但发表权,则可依作者遗愿而定。作者死后未发表的遗作,只要作者没有立下遗嘱不准发表,继承人则有权行使发表权,同意或拒绝发表该作品。第三,著作人身权保护期,在立法上有限定保护与永久保护之分。德国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于作者死后70年终止。法国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在作者死后50年终止,而著作人身权则永久存在,但永续性的权利仅限于是消极的人身权部分。我国台湾省的法律亦规定,“著作权年限已满的著作物,视为公共之物。但不问何人,不得将其改窜、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之。”依台湾学者的解释,除但书所举之权利有永久性外,著

6、作人身权的其他内容应视为已经消灭。可见,具有永久性的著作人身权,仅限于其中的禁止权。基于上述分析,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考虑规定,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非依法不得剥夺;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其中的某些权能;作者的身份资格和作品声誉应受到永久的尊重和保护;但要避免“不可让与”,“不可继承”、“永久存在”的笼统提法。作者的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复制权依作品表现形式不同而分为三种:一是以图书、报刊等印刷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出版权;二是以唱片,磁带等音像制品的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音像录制权,三是使用临摹、照相、雕刻等方法复

7、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2.发行权,即公开出售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3.展览权。即公开展出尚未发表的创作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4.上演权。即通过朗诵,演唱、演奏、舞蹈等现场演出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5,播放权。即通过电台,电视台、闭路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创作作品的权利。6.电影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影片并放映的权利。7.演绎权。即改变创作作品的语言表现形式或其他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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