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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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12月03日发布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意见的通知包府字[2004]57号第11页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等。第三条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中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14(四)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第五条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为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和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3、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且本单位已停止支付工资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不属于在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在城镇长期居住并有缴存能力的农牧民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除外。第二章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一)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正、副本;(三)事业单位提供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企业提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四)在职职工工资表。14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八条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单位变更登记表;(二)工商部门

5、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三)经办人员身份证。第十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14文件。(二)企业单位解散、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

6、料。(三)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四)经办人身份证。第三章缴  存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5%,不得高于12%。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7、,最高的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14新录用的职工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应发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单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包头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

8、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从职工个人工资和单位账户中代扣代缴。负责代扣代缴的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为职工代缴的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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