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工作中反规避执行的管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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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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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院工作中反规避执行的管理与思考摘要:通过分析目前法院规避执行的现状、规避执行行为成立的条件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进一步探讨并提出破解规避行为的积极途径、基础途径和消极途径。  关键词:法院反规避执行思考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利用现行法律的不足和漏洞,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造成没有履行能力的假象,逃避债务履行,躲避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实践中规避执行行为已经成为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在列举当前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着重阐

2、述反规避执行的工作实务。  一、执行工作中规避执行的现状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法院经调查却找不到其财产;企业一直在经营,但其帐户常年无往来,无法偿付债权,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现列举如下典型案例:案例一朱某与李某民间供货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付原告朱某8万元。执行中,法院欲查封李某房产,李某遂提供一份赠予协议,表明该房产在判决生效前已由李某夫妇共同赠予给其孙李某某,后经查此协议系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法院执行其房屋而补签的虚假赠予协议。案例二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

3、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8万元维修金,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该公司于2001年成立,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占80%的公司股份,另一名股东刘某占20%,该公司在法院查封其车辆后,履行了还款义务。后张某再次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11万余元。执行中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第二次诉讼期间变更为刘某,所有的房产及车辆都转移到另一企业,而另一企业是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08年设立的一人独资企业。目前该案被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  二、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规避执行行为成立的条件  主要有

4、如下三个条件: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主观为恶意且受让人对避债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移财产行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威胁,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规避执行的主要表现形式: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其中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情形包括通过非交易或假交易的方法,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无债务负担一方;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恶意设定虚假的债务;借名开户分散隐藏财产等共五种情况。其中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情形主要包括抽逃出资;无偿或非合理

5、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假抵押或假转让、签订假经济合同;多头开户分散隐藏财产或借他人帐户隐藏财产;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或假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等共六种情况。  三、反规避执行的工作实务探讨  (一)破解规避行为的积极途径:事前预防  针对当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危害债权的行为,要以强化事前预防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协调衔接工作,强化审判机关财产保全职能,及时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财产的诉讼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预防生效裁判的不能执行。但财产保全的规定在适

6、用中存在如下问题:其一,因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数量的确定,当法院对被告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其他财产转移,当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仅剩下已被保全的财产,而根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可能导致对该财产执行不能;其二,可保全财产的范围虽然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扩展到“债务人到期的收益”以及“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但因范围狭小,仍存在债务人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漏洞恶意逃债的可能。由此,在对债务人实行必要保护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要求下,建议扩展财产保全范围,即突破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同时在财产种类上突

7、破“财物”的限制,并完善必要的救济途径,如设立担保制度、赔偿制度和异议制度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财产保全功能的圆满实现。  2、债务人财产执行前的保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这一规定形成了执前财产保全制度,但其对于一审判决作出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尚未提出上诉,债务人转移财产躲避履行时,债权人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后能否受理等问题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而这一时间段又为债务人转

8、移财产提供了时间,这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将执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间应界定为判决作出后至执行立案前,债权人持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据,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二)破解规避行为的基础途径:事中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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