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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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

2、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

3、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

4、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及管理  第九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志、地形图、经济、人口、矿藏、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  (3)建筑、管线审批、房产管理、土地核拨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

5、档案;  (4)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讯、路灯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5)铁路、公路、站场、机场、地铁、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6)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纪念性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7)要点工事、地下通道、隐蔽间、指挥所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方面的档案;  (8)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  (9)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按“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  凡属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

6、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在一九六八年以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要全部送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保存。对一九六八年以后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按城建档案的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送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建筑物经改建、扩建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变化部分的图纸、材料及时送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科学地管理档案,积极开展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章  竣工图

7、的编制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竣工图。工程建设单位在签定设计、施工协议时,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协议内容,并把它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交工验收,建设银行不予结算。由于竣工图不准确,建筑物在利用中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高层住宅和地下管道工程,要按照沈城乡委发〔1985〕51号文件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待竣工图和工程档案按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后,其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单位。在工程竣工验

8、收半年内,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竣工图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城建档案馆用该款委托有关部门编制竣工图。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与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  撤销机构的城建档案属于市城建档案馆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其他档案移交给专业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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