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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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市建委  【颁布日期】19860128  【实施日期】19860128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

2、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

3、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章名】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档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持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

4、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  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直径五百毫米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

5、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管道在直径三百毫米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在三十五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十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

6、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四千平方米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

7、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章名】第三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他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

8、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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