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

ID:22491552

大小:23.29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29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_第1页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_第2页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_第3页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_第4页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_第5页
资源描述:

《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范进学: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制度之审思与变造【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程序是在宪法性法律内设定的,主要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立法法》。然而,我国宪法监督程序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宪法权威树立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有必要从程序设定的监督主体、程序设定的场景与提起主体、程序监督的客体及其合理性等方面审思程序失效之因,并提出改革的新路径。  【关键词】宪法监督;程序;审思;变造    一部成文宪法典从应然意义上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转变为实效的根本法与高级法,是离不开宪法监督及其完备的程式与步骤的。然而,总体上,我国大陆学者谈论宪法监督主体与客体者多,而

2、论及宪法监督程序者少。而事实上,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制度建设中已经设定了相应程序。今年正值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此时此刻迫切需要我们对宪法监督程序及相关制度进行认真审视与反思,考察与总结宪法监督程序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考量需要进行怎样的改革与完善,以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本文围绕这些基本问题展开初步探研,以求教于方家。    一、宪法监督程序之设定    我国宪法监督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制度,至于其他主体,譬如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的监督,[1]在笔者看来,不是宪法层面的监督,而是属于

3、法律监督的范畴,故本文不予讨论。  有关宪法监督主体与权限虽在1982年《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但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监督程序,宪法监督程序是由法律设定的,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立法法》。1982年《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1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

4、方性法规和决议”。  从以上规定看,1982年《宪法》确立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体制,但除了规定宪法监督主体及其权限外,对如何实施宪法监督之程序却缺乏规定。上述各个宪法监督主体及其权限的实施是由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予以具体设定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设定了《宪法》第62条规定的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当适用的程序。该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召开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

5、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另外,第10条还规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全国人大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当然可适用该程序。其实,1982年《宪法》第72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分别提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遗憾的是,这一主体如何提起,却缺乏法律

6、程序之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2条设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程序。该条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第3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

7、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也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自然可以适用该程序。  3.《立法法》第89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监督制度。该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8、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