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审判制度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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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旦法學雜誌(No.98)2003.7本月企劃:人權保障違憲審查之新開展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蔡宗珍(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目次壹、前言貳、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定位與發展之檢討一、我國憲法審判權之組織定位問題──司法院與大法官之定位二、大法官之憲法審判權限與類型問題三、小結: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色與問題參、現行憲法審判制度之合憲性思考一、憲法思考之基礎:立法權對於司法權與違憲審查制度之形成的界限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內涵之合憲性問題三、九十二年後司法院與大法官的定位問題肆、全國司改會議之兩階段改革建議之合憲性與可行性¾¾代結論壹、前言受憲政主義思想所影響

2、的當代憲法,其基本特徵有二,一是自由主義的思想基調,二是成文化憲法的形式。本於自由主義的思想,憲法乃保障個人自由領域免於受統治權力侵害的憑藉,因此憲法的一大功能即在於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權力恣意侵害的各項基本權,並據以約制國家權力之範圍與行使條件,憲法在此基本上是一道區隔公、私領域的分水嶺:節制公權力並保障私領域。就此而言,憲法須具有展現節制國家權1月旦法學雜誌(No.98)2003.7力的權威性與拘束力。本於成文化的憲法形式,憲法因而具備「基本法律」的性格,其與一般法律間之地位自應有所區隔,憲法優位性(VorrangderVerfassung)的概念因1而形成,憲

3、法凌駕普通法律,憲法作為一種基本法律應超越國家權力並拘束國家權力,而所謂國家權力當然包含由國會所行使的立法權、行政機關之行政權以及法院所行使之司法權。基此,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國家權力之建立與分配等據以建構民主法治國家之體制所不可或缺之要求明定於憲法的基本法律中,將憲政生活加以法規範化,憲法因而具有規範性(Normativität)。而規範性成文憲法實無法逕以文字表述而獲致其優位性,因此形成了據以確保成文憲法之規範性與優位性之機制的需求。憲法審判權(或違憲審查權,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constitutionalreview)因此應

4、運而生,其功能正在於憲法規2範性與優位性之確保。憲法審判權不論是哪一種展現型態,其行使的對象,都是針對由憲法所規範之國家權力的行使而為,換句話說,是針對政治的統一體之建構、政治的意志建構、政治的整體領導等有憲法所規整之領域,非如法律是以形成人民生活秩3序為主要任務,因而是以人民為主要的規範對象。因此,憲法審判權理論上應拘束所有國家權力機關,包括由人民代表所組成的立法機關在內,從而,具體憲政秩序下,憲法審判權的範疇、運作方式與效力等,往往直接形塑了國家權力體制的面貌與實質內涵。我國憲法作為憲政主義思想系絡下的民主憲法,明定由司法院大法官承擔憲法審判權之責,而行憲至今五

5、十餘年,大法官的釋憲與護憲實務高度影響了我國的憲政實踐。本文即欲以我國的憲法審判制度之定位與實踐情形為探討的主題,除審究現行憲法審判制度之定位、內涵與運作程序等問題外,尤著重於思考近年來司法院定位問題爭論中關於憲法審判權之變革爭議,並據以檢視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於一九九九年所作成的司法院地位改革建議。1R.Wahl,DerVorrangderVerfassung,derStaat20(1981),S.485ff.(485ff.).2E.-W.Böckenförde,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Strukturfragen,Organisatio

6、n,Legitimation,in:ders.,Staat-Nation-Europa,Frankfurta.M.1999,S.157ff.(158ff.)3K.Hesse,GrundzügedesVerfassungsrechtsderBRD,20.Aufl.,Heidelberg1995,Rn.669.2月旦法學雜誌(No.98)2003.7貳、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定位與發展之檢討一、我國憲法審判權之組織定位問題──司法院與大法官之定位我國憲法本文明定由大法官掌理「憲法之解釋以及法律與命令之統一解釋」,無論此處所謂憲法解釋與法令統一解釋應如何掌握其意涵,大法官乃我

7、國憲法下之憲法審判機關,應屬無庸置疑。而由於我國大法官之設置係明定於憲法有關「司法」一章中,欲討論我國憲法審判權之具體內涵與發展情形,不能不先審究憲法對於司法權之規範情形。整體而言,我國憲法雖然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但對於司法院之具體組織、架構及權限之規範相當簡略,行憲以來包含大法官會議在內的司法體系主要是由法律所主導形成,而法律所形成之司法制度是否合於憲法規範之精神與體系意涵,實有深究之必要。此外,我國憲法歷經六次修正,司法權之內涵與運作方面亦有變動,自也影響到大法官之權限、功能與定位,應一併檢討。(一)憲法本文有關司法權之規定在司法權之架構與定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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