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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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如何确定管辖管辖确定之三步走:先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然后确定级别管辖,最后确定地域管辖第一节 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第二节 确定级别管辖第三节 确定地域管辖第一步:确定是否专属管辖第二步:确定有无管辖协议第三步:确定地域管辖第四节 裁定管辖第一节 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一、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1990-06-16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问题:铁路列车致人人身损害必须由铁路法院管辖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自2

3、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

4、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省、自治区、直

5、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第六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二、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三、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2001)判断标准:(1)双方都是军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判定标准,由军事法院管辖;(2)一方为非军人的,实行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9月17

6、日起施行)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

7、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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