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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发布时间:2008-09-0417:45:12案情:2008年3月18日,原告谭某以陈某光为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状。被告陈某光收到谭某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该案的管辖权异议。陈某光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宁青秀区辖区范围内,且其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地是在南宁,合同的履行地是钦州至浦北二级公路(莲塘至兰田段),同时,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审理过此案,陈成光还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供了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由南
2、宁市青秀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签发的暂住证、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处签发的暂住证予以证明。裁判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北流市西河中路41— 本案管辖权如何确定发布时间:2008-09-0417:45:12案情:2008年3月18日,原告谭某以陈某光为被告,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状。被告陈某光收到谭某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该案的管辖权异议。陈某光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宁青秀区辖区范围内,且其与原告
3、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地是在南宁,合同的履行地是钦州至浦北二级公路(莲塘至兰田段),同时,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审理过此案,陈成光还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供了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由南宁市青秀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签发的暂住证、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处签发的暂住证予以证明。裁判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北流市西河中路41—13号,虽然被告认为工程合同签订地在南宁,但是合同的履行地是钦州至浦北二级公路(
4、莲塘至兰田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陈某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某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某光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从2005年6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南宁市青秀区,且工程合同的签订地也在南宁,本案应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还提供了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居住在南宁市良庆区玉龙兴业一街北二里9号一楼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5、为,本案被上诉人谭某于2008年3月18日以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起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的常住户口地是北流市西河
6、中路41—13号,虽然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宁市青秀区,并提供了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由南宁市青秀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签发的暂住证、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居住在南宁市良庆区玉龙兴业一街北二里9号一楼暂住证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处签发的暂住证予以证明,但上述的暂住证均不能证明在被上诉人谭某提起诉讼时,上诉人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在南宁市青秀区1年以上,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常住户口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无不当。上诉
7、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析:合法地拥有管辖权是法院正确地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与基础。正确地界定管辖,可以使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明确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及时、正确地行使审判权,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这就要求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既要明确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案件管辖的复杂性和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就案件的管辖问题要发生争议,即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
8、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与管辖权异议相对应的是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义务。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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