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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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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通信X络的高速发展,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拓宽,互联X深入生活程度也愈加提升,由此衍生出一种新型的信息收集方式——“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事件的频发,面临更大的舆论关注,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法律分析则见,“人肉搜索”行为并非单纯的信息汇总,而是涉及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将着重从民法角度予以探讨,并针对其中问题之解决聊以薄见。文中运用个案分析、归纳总结等方法,以寻求公民隐私权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民法;法律保护 :D92:A:1009-0118(2011)-12-0-02、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由来
2、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英特尔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互联X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X络信息资源的利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必然需求。在现在的生活中,提及搜索信息人们必然联想到“百度一下”、“谷歌”等。日益俱新的互联X信息时代,随着X络的信息一体化,2001年出现了新的搜索名词——“人肉搜索”,“百度”“谷歌”也极速推出人肉搜索引擎服务。但是从法制社会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剥开事件真相的合法途径吗?人肉搜索在满足X民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无侵犯被搜索者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制角度谈论人肉搜索的本质以及社会法益危害性,并从民法等角度探讨如何更大程度保护公民隐私权。 “人肉搜索”是指互联X用户运
3、用X络作为平台,自发地对事件个体进行的调查和搜索,整合各X民个体知晓的关于相关事件的情况以及周边人群的信息,以公布事件主体的真实身份或挖出事件真相为目的一种新兴“X络集结号”现象。在我国,“人肉搜索”最早由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进入我们的X络生活,让我们对于X民的力量赞之可陈。而“王菲案”则是将人肉搜索侵权引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案,故称其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二、“人肉搜索”侵犯的法益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白领姜岩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X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在生命终结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
4、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X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逝后,她的博客被X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引起X友们强烈关注。因为博客中公布有照片和姓名,很快,她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以及MSN等背景,都被X友们“人肉”出来。X友先是留言谴责王先生及“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X民将收集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曝光于天涯论坛以及其他X站中,使王菲以及“第三者”被莫名骚扰,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二人不但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这一事件由最开始X民在论坛中的谩骂渐渐转化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众围堵,最终演化成为“X络语言暴力案”,王菲作为受害人以原告身份
5、,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这一案例的真实还原下,笔者将试笔从不同角度探索“人肉搜索”到底侵犯了哪些民法法益。 (一)隐私权 不难看出,在大众心理支配之下的X络民众往往会借助公共话语对私人领域逐步侵夺。在上文所提及王菲案中则可以看出,X友不满足于论坛上的谩骂,而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当面羞辱和围堵此类的精神暴力和人身攻击,这一切,终究不得不归结于当日三大X站上关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曝光。 隐私权最先发源于西方社会,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在社会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象征。“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
6、)和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隐私权的内容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其不违反基本实体法或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侵扰,并在受侵扰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而在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中,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私人信息秘密权 私人信息秘密权是指公民对个人的信息以及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事件有保密以及不受任何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家庭住址,工作详情,号码,身体状况、恋爱经历等信息。这些隐私信息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公布。 在X络中论坛上,“人肉搜索”几乎是有求必应,并且往往是一呼百应。X
7、友将自己收集的事件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发布,并且绝大多数为匿名发布,对于发布者而言,劳神费力收集信息,可能追求的是在轻轻一点鼠标确认发表时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而对于事件当事人(私人信息被泄露的当事人)来讲,无尽的骚扰和肆意的谩骂就从这一刻开始。比如笔者对于王菲案的看法是,不论事件的起因是否为道德沦丧,风气败坏抑或是法不及究,对于当事人的最后下场和处断,社会监督固然是强大的力量,但是公权力的召唤和威严更是可以解决的问题的关键。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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