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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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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
2、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台湾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法制研究及其经验启示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业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进行多维度创新的金融业态,包括有营销创新、渠道创新、机构创新与产品创新。[1]作为最早运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美国,至2015年已有86%的保险产品信息由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发布,其车险与住宅险的互联网销售达到160亿美元,互联网保险产业规模已在保险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2]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可以使保险公司突破时间、
3、空间的限制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还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成本,从而降低保险消费者保费的支出。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更为方便地为客户进行核保、理赔和保险金给付,并将相关证据留存于互联网之上,避免纠纷之产生。可以说,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销售与服务模式的创新,已经成为世界的趋势,各个国家与地区均都不遗余力地推行互联网保险。然而,互联网保险带来了互联网本身所存在的风险与隐患,如何在互联网保险(1)日益普及之背景下加强法律监管,已成为两岸保险市场共通的课题。 一、台湾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评析 (一)台湾互联
4、网保险市场的发展沿革 台湾是世界上传统保险业发展最为完备的地区之一。2014年,台湾的保险渗透度为%,大陆仅为%。同期保险密度为4072美元(2),投保率约每人平均持有张保单。台湾的保险渗透度与密度虽然很高,但近年增幅有限,渗透度增幅仅为1%,保险密度增幅则为4%,市场已接近饱和而成长趋缓。[3] 为了开拓互联网保险市场,台湾早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即开始使用网络技术,在网络上计算保费及输入资料即可完成投保。[4]2004年1月,台湾财政主管部门开放旅行平安险、车险以电子签章进行网络投保,保户申请后即可
5、至公司网站进行互联网投保。2007年6月,由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所开发之保险共同凭证正式上线,民众向参与保险产业凭证共同平台的业者申请,即可以该凭证在任一参与该平台之业者的公司网站上进行互联网投保。该阶段所推行的投保方式较为烦琐,在法规与程序上皆设置了投保人必须先行取得电子签字凭证才可以进行投保,因此,该时期台湾互联网保险市场反应不佳。以国泰人寿为例,2004年至2008年申请该公司保险的电子凭证仅6000余张。 2008年至2014年之间,台湾互联网保险市场较为沉默。直至2014年8月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金管
6、会”)免除网络投保电子签章限制之后,台湾互联网保险才重新走向保险市场的前端。据台湾“金管会”2015年10月13日公布之统计数据,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产险网络投保保费收入达亿元,寿险则为654万元。“金管会”主委表示,在未来几年内将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力争在2020年网络保险保费收入达亿元。[5] (二)台湾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概况 台湾“金管会”保险局于2005年9月7日以“金管保三字第09402068640号函”准许业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投保旅行平安保险、伤害保险、传统型定期人寿保险、传统型
7、年金保险,但同时要求寿险公会订定行业规范以要求业者办理网络投保时需与一定凭证机构合作,以此开启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随后即开发“保险产业凭证共通平台”,希冀能使投保人通过申请该共通凭证,即可在网络上投保所有置放于该共通平台之保险商品。然而,因该共通凭证申请手续烦琐,消费者必须先行前往该凭证机构亲自申请方能取得共通凭证,此作业程序完全悖于网络保险便捷、不受时空拘束之特性,此外更因业务员人数众多,消费者习惯由业务员服务,是以并无动机亲赴凭证机构申请该共通凭证,造成网络投保发展后继无力。[6] 2014年8月台湾“金
8、管会”发布“保险业办理网络投保业务应注意事项”(下文简称“网络投保注意事项”),进一步开放了互联网保险的可经营范围。然而,虽然政府已开放网络投保业务,但寿险投保人除非是该公司既有保户,并依法办理网络身份验证作业者,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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