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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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D925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3-355-01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况,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规范的并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来填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并且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予以规范。  关键词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换    一、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并没有作出规定,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70条对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有些粗陋,导致程序的转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程序转换的滥用  我国立法只是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滥用转换程序的情况的发生。有些案件可能由于法官的拖延,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因此,法官自行的将案件转换成为普通程序。  (二)法官继续审理普通程序  法律对于转换程序后合议庭的主体并不明确,实践中往往是简易程序的法官继续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这主要出于是我国目前法官的案件比较多,司法资源稀缺的考虑,并且简易程序的法官相对于其它的法官而言更了解案情,有利于案

3、件的快速审理。但是,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很容易出现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导致在普通程序之后的诉讼活动流于形式。  (三)举证期限适用不合理  由于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法律规定不得少于30天,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一般为15到20天,但是转为普通程序后,又重新指定了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这样有可能一个案件的举证期限突破两个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不利于效率的提高①。并且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失去的权利都将“复活”:如原告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失权的证据将变为有效、当事人

4、可以重新举证甚至申请法院取证、申请鉴定等等,由此可能给少数法官恶意帮助一方当事人带来机会②。  (四)简易程序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效力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要进行重新开庭,但是对于简易程序已经确认的事实、争议是否还有必要再次审理,已经进行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混乱的,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产生质疑。  二、国外关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规定  关于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德国、日本都有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04条规定:“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

5、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因移送而显著地拖延诉讼程序时,或者该申请是在简易法院向管辖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请移送以前被告对本案已经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之后提出时,则不在此限”。其第二款规定:“对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如果被告提出移送申请,简易法院应当向管辖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移送③。”我们可以从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看出,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要受到三条限制,即:“显著地拖延诉讼”;“被告对本案已经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专属管辖”。  三、我国

6、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完善  (一)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启动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掌握了程序的启动权,笔者认为,法官在转换案件程序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原因,并且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转换程序的原因时,还要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转换程序的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是否转换,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转换就不得转换程序,即把程序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  (二)另行指定法官审理案件  转换后的普通程序必须要经过开庭审理,如果法官审理案件流于形式,那么也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另行指定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相比于流于形式的浪费,

7、重新指定法官审理案件要更加合理。当然,对于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独任制来审理,但是法官一定要重新指定,对于何时适用独任制,何时适用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选择。  (三)举证期限的适用  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另定举证期限的,法院应当允许。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那么应该分情况规定。如果法院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或法庭调查前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将举证期限延长,以不低于30日。而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才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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