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时电子证据法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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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时电子证据法律研讨-->一、电子证据概述(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在研究任何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我们研究的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即应该先定义它,然后再进行研究。但在研究“电子证据”时,当人们试图用传统的思路去下定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具体与抽象的矛盾。一方面,我们要在实践中运用电子证据,因此需要将其具体化、标准化;另一方面,电子证据属于一种新技术下的产物,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外延会不断的扩大。如果电子证据的内涵过大,就会影响其外延,进而影响其伸缩性。因此,目前国内外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定义主要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的电子证据一般是指与

2、计算机有关的,在计算机内产生、存储和应用的电子数据类证据,或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广义说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按照这种理解,不仅传统的电报、、传真资料、录音录像都可归入其中,而且包括现在大量出现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微博私信、聊天记录、光盘数据等。狭义说仅认识到了计算机在电子证据产生、传送、接收以及存储等环节中发挥的作用,但计算机却并不是产生、传送、接收以及存储电子证据的唯一载体,更不是数字化运算的唯一设备。电

3、子证据的载体有很多,例如、传真机、数码照相机等产生、传送、接收以及存储的短信、传真、照片等都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这些就远远大于计算机的狭小范围了。因此,计算机证据并不是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范畴远远大于计算机证据。②显而易见,狭义说限制了电子证据立法过程中新型证据的范畴,不利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们应当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电子证据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电子证据的发展留有空间,才有利于今后更好地解决电子证据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二)电子证据的三种表现形式从技术角度看,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单机或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其特点是,这些证据主

4、要包含在一个系统中,不为外界所知。例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日志文件等。例如,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证券交割清单、费单、自动取款机交易摘要等;或者是从传播淫移物品的行为人处查获的有淫移内容的图像、视频等。交互传递中形成的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通讯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如电报、传真、短信等,这是当事人双方互相交换信息的结果,一般来说,只有当事双方知晓,不是广为所知的。互联网或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Email)、电子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公告板(BBS)、网络视频等。例如,在网上开设赌场、网上传播淫移物品等案件中,从行为人处查获的服务器、网站论坛中存

5、在的淫移电子书籍、视频、淫移图片、赌博记录、赌博网站信息及相关的有效链接等;又如,在网络诈骗或盗窃案件中,具体的IP地址及该IP地址上的ADSL帐号、发生的交易记录等信息。以上分类方法有其合理性,也基本包含了现有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但如今电子技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电子形式也不断出现。因此,旧的电子证据类型可能会逐渐消失,而新的电子证据类型会不断产生。电子证据的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二、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问题(一)电子证据收集、固定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取证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学者研究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但经过对比基本得到认可的

6、有以下四种: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过程也必须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收集取证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取证的主体,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等法律规定的并且掌握专业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监督下由其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合法,即取证的步骤和过程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而证据存在形式合法,是指证据的存在和出示方式要满足能被法庭所采纳的证据形式特征,且能为人们感官所认知。此外取证后的流转,以及取证时是否有专业人士监督也是合法性原则要考虑的问题。……………(二)电子证

7、据的主要提取和固定方式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环节。经过近年来的不断修改、增加,有关证据调查的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于刑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一般规定外,我国目前规定电子证据收集固定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根

8、据我国的刑诉法、民诉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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