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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相继推出,从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中国共产党的第八届第四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在促进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推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结合中共其他领导人与司法官员的谈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检省级统管;2、司法预算独立;
2、3、法官统一任免;4、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5、法官与公务员分类管理;6、法官职业养成;7、法官职业保障;8、法官审判权的内部保障。应当说,中共这次会议为司法改革描绘了一个非常美丽的蓝图,也迎合了近几年来的各方呼吁,尤其是法律界所期望的。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路径下展开,偏离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改革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实践证明,打着“良性违宪”的幌子进行的改革对法治社会的建构的危害性是及其严重的。司法体制改革能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
3、义、优化司法环境,能否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是否依据宪法、是否以宪法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依宪治国,首先作为宪法保障的司法运行本身要以宪法为依据。一、改革方案之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司法权相对独立问题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影响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因素有很多,但与行政区与司法区不分离,司法权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是影响其独立性的最重要方面。影响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的司法机关影响司
4、法权依法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一、司法权的行政化。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习惯和传统及思维模式让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不是法律和人权只能是行政化的,从而直接影响了司法权的行为和结果。二、司法人员的区域化。社会传统“人情”关系让区域化的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熟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目前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来说,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的国家权
5、力机关,其权力涵括地方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阐述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即行驶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有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事权的中心机关,地方行政权、司法权是其权力的分支。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行政
6、区域而设立。建立与行政区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视角来看该项司法体制改革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即此方案没有和宪性,换句话说,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这项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是没有宪法依据的。行政区与司法区分离,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这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对目前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行政化应该会有重大的改观,也是对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呼吁的有效响应。但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不能未达效果而无视宪法的规定,激进盲目的推行改革。我们都知道,行政与司法的分离,对司法体制改革法院跨行政区划的建立是当前中国法律改革困境的一个有效的解
7、决方案是治愈司法领域混乱的灵丹妙药。但是,一个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不能为了某项制度的改革而牺牲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若为了推行某项改革而置宪法的规定于不顾,其一切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罔顾宪法的权威进行的改革无疑与饮鸩止渴。二、改革方案之地方法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这些年来,社会公众对当前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多,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此番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方案之一就是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即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
8、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基本方向值得肯定。不过,从宪法的视角审视,笔者的认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改革设想,可能与现行宪法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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