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法亦法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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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恶法亦法问题的分析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对于这一理论,大多数人都表现出一种不理解甚至愤懑的情绪。实际上,对于恶法亦法表现出的任何否定,都是人们带着有色眼镜看到的。本文通过分析恶法发展的过程,提出恶法亦法以及恶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恶法;实然法;判断标准;建设意义  :DF0:A:1009-0118(2012)-02-00-01  对于恶法,历史上总是存在两种相悖的说法,即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对于这个论点,必然会有两个不同的学派来进行争论,主张自己观点的正确

2、性。事实上,确实存在着互相争论的两个法学学派,即分析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主张恶法也是法,而自然法学派持相反观点,认为恶法不是法。  一、恶法的概念  恶法,简单的说,就是邪恶的法,并不是指不科学的或有缺陷的法。恶法的出台在程序与形式上同公认的良法一样,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经过研究讨论所制定的。在看待法律的时候,不能简单粗糙的对法律进行情绪上的评价,而更应该站在一种理智人的角度,读懂立法者所要传达的意思。  二、恶法亦法理论概况  对于恶法亦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时代。苏格拉底以

3、他自己的实践行为甚至以付出生命的代价,向我们深刻的诠释了恶法亦法理论,即只要是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即使它非常邪恶,社会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真正提出“恶法亦法”这一论断的人是分析法学派的奥斯丁,他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的道德上的善与恶。奥斯丁说:“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的优劣则是另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由此可见,奥斯丁关于恶法亦法理论,实际上阐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

4、一个基本命题——“分离命题”(TheSeparability),即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是没有重叠的。  根据人们在认识法律时是否带有个人主观色彩,我们大体可以将法律划分为两类:实然法与应然法。其中,实然法,也就是奥斯丁主张的恶法亦法,回答的是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应然法,也就是自然法学派主张的恶法非法,回答的是法是应当存在的法。实然法告诉我们,无论善恶,也无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只要形式或程序上是出自国家统治阶级之手,符合一定的规则,内容上表现为一定利益分配的法律,目的上是为了完成统治阶级的意志要求,

5、人们都必须毫无理由的认真遵守和适用。相反,应然法告诉我们的是,除了符合法律最基本的特征以外,还应该是符合道德的,表现出正义的法律,才能被称为法律。  在认识法律时,认识学派认为是不能掺杂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也就是说法在人们的眼中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强制性或命令性的意志,至于这种意志是否善恶则与法没有任何关联。而自然法学派在认识法律时,一开始就掺杂了人的价值判断,既然法律被掺杂了人的价值判断,那么就一定会有善与恶的存在。  现实生活中,我们也能经常看到,大多数人在看待法律时,大脑里也是潜意识的对法律进行了评价

6、,认为这种法律是良法那种法律是恶法就是其最明显的内心意思的反映。其实,对于上述行为,我觉得都是不够理智的。就像我们在座车时,判断自己是否处于动的状态一样,只是参照物的不同。我们认为法律是良法,是因为这些法律给我们中的一部分人带来了利益,而损失利益的人必然也会认为这些良法是恶法。  三、恶法亦法理论对我国法治的建设意义  (一)恶法现状有助于帮助我国公民强化法律意识,加快我国实现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很

7、落后的边沿。在这种制度的背景下,如果我们强调恶法亦法,无疑就是在间接地赞美良法,加快人们对法律信仰的步伐。  (二)恶法亦法理论有助于帮助我国公民主动拿起法律作为维权的手段  当人们信仰法律的时候,换句话说就是人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呈现理智状态,意识里学会用法律来维权的时候,那么我国已经完全走在了法治化高度发达的时代了。  (三)恶法能够帮助我国解决一些实际生活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法律做出来就是为了帮助我国和国民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有的问题确实能南用良法来解决的。向前面已经说到的最牛

8、钉子户问题,如果一味的用良法去解决,结果可能是什么都解决不了,但是在经过多种方法处理后仍然得不到解决的话,适当使用恶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问题,提高效率。  四、结语  恶法亦法理论,虽然不被多数人赞同,但是我们却又不得不关注它。尽管人们都是希望良法的出现,但事实上无论多么严谨的立法手段,都不能将法律做的很完美。“本质上,法治是否定的价值。”“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这一术语就缺少了任何有价值的功能。”我们强调恶法,并不是我们不信仰良法,而是因为我们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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