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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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引言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很多法条中都被提及,如我国的《宪法》、《物权法》等,均明确地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它是我国政府做出土地征收决定唯一的合法性目的要求,且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款时,其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  不过,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提及了公共利益,却仅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应当如何具体地操作,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首先,根据公共利益条款,政府规划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占用的土地,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应做何解释?该土地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2、范围?  其次,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以政府的角度将公共利益解释出来是否合理?是否应当适当听取被拆迁人的言论建议?最后,当拆迁成为事实,那么拆迁补偿费用又是否合理?正是因为如此,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干扰土地征收的相关事项落实。当被拆迁人的疑问通过合法途径得不到解决时,常常会采取与执法人员正面对抗的方式来表达不满。  此种现象的产生就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滥用和划定不明而导致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民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更冲击了社会的稳定秩序,损害了政府的权威,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因此明确公共利益对于解决社

3、会矛盾、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房屋拆迁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内涵剖析。  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房屋拆迁征收征用越来越普遍。  尽管有些人因房屋拆迁而致富,但是一提及房屋拆迁,人们更多想到的是政府暴力执法,钉子户比比皆是等消极场面。湖南嘉禾拆迁案、上海拆迁纵火案、重庆最牛钉子户等暴力拆迁案件导致民怨重重,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出台实施之后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拆迁。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最应当厘清在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含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房屋

4、拆迁相关的公共利益进行规定的有《民法通则》的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物权法》的第42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的第2条第4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6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

5、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不难看出,从房屋拆迁的角度而言,公共利益目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内涵。  房屋征收拆迁中所考虑的公共利益,应当符合法理上的正当性要求。尽管房屋拆迁案例千变万化,但其宗旨应当不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及列举,公共利益应当建立在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需要之上。因此我认为,房屋拆迁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是基于非营利性目的,以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等社会公共事业为出发点,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所必要考虑的明确事项。  二、我国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规定的缺陷。  在判定

6、房屋征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时,主体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却并未进一步规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由何主体来界定。同时,有关公共利益的决策做出后,也并没有明确监督和审查的主体。房屋被拆迁人如果存在疑问,应当向何主体提出?何主体有资格对疑问进行解答并最终敲定公共利益所涉及的问题?这样一来,在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实际操作上,就会产生诸多不合理,公共利益的正当性难以实现。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条款还有相互冲突的情况。比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

7、请使用国有土地,并且这部法律也把国家曾依法征收过的土地,作为国有土地的一部分。  换句话说,单位亦或是私人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对某一块土地提出使用申请,这个时候,前述提到的经过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也是在可申请使用的范围之内的,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才可以对土地进行征用,可是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宪法》的宗旨。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彼此之间存在矛盾,动摇了我国法制的根基,破坏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损害了政府执政的公信力,为矛盾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三、我国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一)防止政府滥用权

8、力  法律很难完全做出公共利益的精准定义和全部范围,所以政府部门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的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旦权力膨胀,又遇到可以为自身谋福利的空间,一些本不具备公共利益条件的情况就被吸纳进公共利益的范畴里,最终以土地征收的名义经过合法的程序,将不当利益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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