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回报理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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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德回报理论初探[内容摘要]道德回报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伦理学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道德回报与道德的本性是背离的。但是现实生活中道德回报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对许多涉及伦理学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挑战。本文认为道德回报的理论依据是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德福一致”是公正伦理秩序的基本要求;道德主体活动动机的超功利性与道德社会回报的功利性是统一的,不能以功利性否认道德回报的意义和价值;道德回报与道德境界有关,道德境界在当前条件下有新特点和新变化;道德不仅是美的而且是有用的,不能简单否认“以德谋利”的道德价值和

2、意义。[关键词]道德回报权利义务功利性一、道德回报:问题凸现道德行为包括道德的行为即善行和不道德的行为即恶行。道德回报是人们以利益作为对个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即社会生活中的组织或个人自觉或自发地在评价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基础上,对行为主体进行的物侦、精神等奖惩和褒贬。道德回报可以分为赏善和罚恶两方面,赏善是指给那些实行善举的行为主体以物质利益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褒扬;罚恶是指对那些施行恶行的人物质利益上的处罚和精神上的贬损。人们道德回报的实践古己有之,早在

3、原始社会就有了萌芽,当时仅仅表现为风俗、习惯等形式,调节着简单的社会关系,但却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权威性。在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道德回报可以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道德上的楷模不仅生前能加官晋爵,享受荣华富贵,而且死后也能树碑立传,流芳百世。从理论看,自古代以来就有不少人对道德回报问题关注和思考。在中国,突出表现为“德福一致”观,“德”、“得”相通,道德的行为能够也应该使人得到物质的、精神的满足,这也成为中国人崇尚道德的一个重要原因。西方伦理史上许多有影响的道德理论也以自己的方式将德福一致作为其理论基

4、础和价值目标。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学研究个体的善,个体善性是获得幸福的方式。西方思想家说得最明确的当是亚当•斯密,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明确提出:“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感激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应受奖赏;而另一方面,一个行为,如果它是怨恨的恰当的和被人认可的对象,那么,该行为一定该受惩罚。奖赏,是回报、是补偿、是以德报德。惩罚,也是回报、是补偿,只是方式不同,它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1)在斯密看来,所谓道德赏罚,就是人们依据内心的情感,针对一定客体的行为或品质,对之施加的

5、报偿或惩罚。道德回报虽然是道德践行中的普遍现象,但是人们对它的研究远远不够,这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前,我国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建设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方面,计划经济使个人利益关系几乎重叠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中,利益关系尤其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被淹埋和否定了,不仅不可能有道德回报问题,事实上,任何利益的回报都是多余的、不应该的。另一方面,道德回报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承认道德主体的多样性和层次性,承认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道德境界因而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6、片面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统性,否认利益的多元和利益的差别,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的道德关系和道德建设的层次性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也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模糊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的具体化和表面化,道德主体的多样性和利益关系的直接性表现出来。在道德关系实践中,人们强烈地感受到道德关系与经济利益的偏差甚至反差,其表现之一是善行得不到善报,恶行得不到惩罚,甚至相反,善行恶报,恶行善报的现象屡屡发生,高尚道德品质和行为给行为者往往带来的不是幸福而是不幸,也就是广泛存在着所谓“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为此,近年来

7、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奖励和保护道德奉献者,也就是道德回报己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但是社会上广泛运用的以利益回报的方式鼓励优良道德的做法理论上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释和宣传,实践中也远没有达到自觉、规范和统一。因此,这些政策和做法在社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由此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因而对涉及道德回报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认识和阐述,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有意义的。二、理论预设: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普遍范畴,存在于社会政治、法律、道德等生活的各个领域。权利

8、和义务作为一对范畴,是相依相存的关系,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也不例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马克思的这一论断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道德权利的确立是基于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独立利益、道德追求的社会历史主体。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认为,道德哲学所说的“权利”是指“站在一定的立场上,一个人对于他应得的或应享有的东西的要求。”〔3)道德权利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之一。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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