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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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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
3、、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庭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家庭生活困难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十八岁以下的子
5、女。 (五)刑满人员释放后3个月(含3个月)以内,本人无收入的。 (六)因意外或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无业、失业、离岗、下岗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管理部门应尽快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而且两次以上不接受工作岗位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中月所有收入(简称家庭收入)之和除以家庭人口(以户口簿为准)总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中在大
6、中专院校学习,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成员扶养的,计入家庭人口。 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含个体劳动者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保险给付金等收入; (四)除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津贴以及街道办事处给予社会救济对象的临时性救济以外,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中的赡养费、扶(抚)养费,应按照协议、裁决
7、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最低消费额(按家庭成员总数乘以居住地居民上年度月人均最低消费标准上浮10%计算),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保障待遇: (一)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每月按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符合第(二)项规定
8、的,按月足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限额30元的粮油代购券,凭券在指定粮店购买粮油食品,并不定期给予捐助衣物; (四)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每人每月发给80元生活保障金; (五)符合第(五)项规定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给临时救济金; (六)符合第(六)项规定的,发给一次性临时救济金。 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待遇的家庭,同时享受市政府已经规定的有关就学、用房、就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本条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粮油代购券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保障对象
9、中的独身户、子女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发给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中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针对其具体困难,由市保障办统一安排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专门帮扶,重点解决其就业、子女就学、就医等问题。 第五章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待遇,由户主或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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