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305245
大小:42.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8-02
《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71120(颁布时间)20080101(实施时间)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文号)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障标准、范围及方法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确定及计算方法第四章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
2、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采取的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 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取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3、障对象的普查、复查、统计和动态分析;(四)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发证、换证、注册和档案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下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并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过程中的户籍迁移、治安保障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涉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疾病诊断的管理。工商、税务、教育、价格、统计、审
4、计、监察、人事、编制、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执法、广播电视、司法、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城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对街道(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第五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四)鼓励劳动自救;(五)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六)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七)权利与义务对等;(八)属地化
5、管理。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差额救助的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临时救济、政府优惠政策照顾、分类施保、大病救助、阳光超市救助、社会互助等制度,建立多元救助的综合救助体系。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出资、社会捐赠等筹集资金,建立临时救济制度,重点对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员,在重大节日或特殊情况下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实物救助。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医、就学、从事个体经营
6、、住房、供热、法律、文化生活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障标准、范围及方法第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统计等部门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后进行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非城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区政府所在地保障标准的20%的比例下调。第十一条 家庭月应领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应领保
7、障金=(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非农业户口;(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殊情况时,可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第十三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员。包括:(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8、非婚生子女;(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