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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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20121(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文号)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第五章 社会救助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经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

3、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 保

4、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第七条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三)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

5、职工基本生活费;(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第九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二)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

6、、扶养费或者抚养费。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丧葬费;(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次性奖励;(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第十三条 

7、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十四条 市区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保障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第十五条省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

8、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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