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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蜀食安办[2017]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蜀食安办[2017]3号转发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蜀山经济开发区食品安全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现将《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合食安办〔2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1.请各单位对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对每所学校及幼儿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进行详细梳理,制定整改措施,并于3月27日前将《自查表》报送至区食安办。2.
2、合肥市联合督查组将于4月和10月分别开展督查,结果将作为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做好迎检准备。联系人:孙亮;电话:65191332;邮箱:457127300@qq.com。蜀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城管局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合食安办〔2017〕4号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办、综治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
3、于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各县(市)区、各级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合肥市食品安全办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食安办〔2016〕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7年计划开展春、秋季两次督查,督查时间分别为2017年4月和10月。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督查1天/次,具体日程
4、另行通知。二、督查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三、督查内容督查《合肥市食品安全办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食安办〔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合食安办〔2016〕7号)和《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食药监食消〔2017〕13号)等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按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见附件)督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工作统筹、加强考核督导、加强组织领导和社会
5、监督等情况及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惩违法使用工业明胶等相关工作。四、督查方式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3个督查组,分别由市食品安全办、市综治办、市教育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按照随机抽查和定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查阅资料、书面汇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意见》等要求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城区学校和1个农村学校。督查具体方式如下:(一)查阅资料。查阅有关部门、学校落实《意见》等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管理制度、专项通知、检查记录、会议纪要等。(二)书面汇报。了解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情况、风
6、险隐患及薄弱环节,听取有关意见建议。(三)明查暗访。以发生过学校食物中毒、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和农村学校为重点,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四)反馈意见。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被督查县(市、区)食品安全办反馈意见。(五)督查通报。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公布。(六)整改落实。各县(市)区应在督查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合肥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合政办〔2016〕59号),视情实
7、施约谈并通报。五、督查要求(一)开展好3月份和9月份的两个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意见》等文件部署,结合联合督查的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切实消除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二)开展好自查自评工作。要对照《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表》(见附件),分别于3月和9月底前,组织辖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三)具体督查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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