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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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人社发〔2015〕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一类定点医疗机构:现将《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7日-9-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不断增强医疗保险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临床医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一类、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管理。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医保医师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第二章 资格申请第五条申请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2、能够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和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3、能够自觉接受人社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9-第六条 申请医保医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符合基本条件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一)。(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初步审核本机构医保医师申请登记的内容和资质,并签署意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三)通过初步审核的医师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审定通过的医师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第七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可向其所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

4、别提出医保医师申请。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定点医疗机构上传医疗费用信息时,医保医师服务编码一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 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规定,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二)诊疗过程中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做到人、卡相符,按《病历书写规范》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及时,并由医保医师签章;(三)对意外伤害

5、就诊的参保人员(含自费病人),应仔细询问、详细记录受伤原因、地点、时间、过程等;-9-(四)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历、医疗证明;(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六)坚持首诊负责制和逐级转诊制,不得推诿拒收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七)严格执行自费项目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规定;(八)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政策规定。第十条 对医保医师的医疗

6、服务行为实行负面行为扣分制考核管理。医保医师记分周期按自然年度进行管理,一个记分周期内初始分为12分,医保医师在记分周期内违规累计扣分未达12分的,扣分自动清零(扣分记录保留),有效期自动延续12个月。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全市医保医师记分互认,其中医保医师多点执业的,初始分值不变,扣分累加计算。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2分:(一)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项目,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二)不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填写疾病诊断名称;门(急)诊、入出院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就诊配药时病历无记录或书

7、写不规范,无法辨认的;-9-(三)住院病历中没有收存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参保人员使用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病历中未粘贴其标签条形码的;(四)其他一般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一)滥检查、重复检查,加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不因病施治,开大处方,或超规定剂量配药明显形成浪费的;(二)不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资料,或核验参保人信息有出入不及时纠正、上传的;(三)拒绝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对医疗保险政策乱解释甚至故意曲解,在参保人员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四)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

8、情形之一的,一次扣6分:(一)串换病种或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情形纳入报销范围的;(二)拒收或推诿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导致投诉经查实的;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严重不吻合,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严重不符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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