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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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受

2、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劳务派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做好年审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3、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行政审

4、批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蚌就业许可外国人来蚌工作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十一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就业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用人单位

6、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3、《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国人就业情况检查,督促做好年审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不依法履行行政

7、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台港澳人员来蚌就业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

8、下列有效文件。第八条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就业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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