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交政〔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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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公交政〔2009〕37号关于更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宣传单张的通知支队直属各大队,花都、番禺、南沙、萝岗、从化、增城、广州港大队,机场交巡警支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因此,原支队印制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警务公开宣传单张也过时废止。为进一步做好支队警务公开工作,支队重新印制了新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绿色纸),请直属各大队于4月10日前到支队正规办(715室)领取,并按原来要求

2、实行对外公开,同时将旧版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白色纸)进行清理,以免混淆使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南沙、萝岗、广州港大队和机场交巡警支队请结合实际对外公开。如需要参照支队版本进行印刷的(支队单张印制尺寸:长190mmX宽130mm,采用80克纸双面印刷),请与支队正规办联系。附件:新版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二OO九年四月七日(联系人:何伟燊,联系电话:83112449)附件: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1)事故处理流程图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对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损害赔偿调解结案交通

3、事故处理业务指南(2)检验、鉴定流程图车辆尸体交警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鉴定单位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见证,未到场的应注明。伤势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为确定死因,对尸体进行检验,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应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车辆性能、行驶速度、痕迹、物证等进行检验、鉴定。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对结论有无异议无有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

4、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确定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3)损害赔偿调解流程图损害赔偿调解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须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上级交警部门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没有履行赔付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公安机

5、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没有履行的交通事故处理业务指南(4)检验、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六十个工作日。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三、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解剖尸体需征得其家属的同意;但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死者亲属不同意解剖的,为了确定死因,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是应当在《解剖尸

7、体通知书》上注明。检验尸体结束后,通知死者亲属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8、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的结果如与初次检验相同,则检验费用由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当事人承担。五、检验、鉴定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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