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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1606贵政〔2009〕8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文件贵政〔2009〕8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转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池政〔2009〕58号),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政府任命和招聘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予以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使安全生产工作
2、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
3、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池政[2009]58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业经2009年6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ofwor
4、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池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
5、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池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本办法所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本办
6、法所列行为,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第四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县(区)监察机关依法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
7、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
8、各部门分管领导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