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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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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书二处宁政发〔2016〕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确保在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
2、)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3 (二)基本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基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要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原则有序推进
3、。——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确保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竞争政策。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
4、能,促进我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平稳健康运行。——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从全区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3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
5、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一)审查范围。自治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
6、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二)审查方式。13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
7、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
8、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3(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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