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机关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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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鄂审法发〔2012〕32号各市、州、县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12-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湖北省审计厅负责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实行通报

2、并纳入全省审计工作综合量化考核。市州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机关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自查。第三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应当以市州县审计机关本年度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为主,必要时可以追溯检查以前年度的审计项目。第四条实施检查的审计机关(以下简称检查机关)应当以国家审计准则为依据,从审计程序、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结果类文书等五个方面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百分制量化检查考核。第五条 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第六条-12-审计项目质量检

3、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量化考评、举行座谈、个别了解等方式进行。检查中以检查审计档案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负责项目实施的审计人员或者到被审计单位核查。第七条检查机关在检查结束时,应及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检查情况,并采纳合理意见,修改检查结论。第八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机关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第九条被检查单位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在收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检查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第十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检查计零分:(一)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

4、决定不服,提请裁决,经本级政府裁决后纠正或者撤销的;(二)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审计决定的;(三)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纠正或者撤销的;(四)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上级审计机关责成变更或者撤销,或者被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变更、撤销的;(五)未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第二章检查内容第一节审计程序-12-第十一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合规(1分)。具体认定以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记录为准;没有提前3日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

5、况,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或者送达回证未记载送达时间,无被送达人签章的,不得分。第十二条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作出书面承诺(0.5分)。没有承诺书或者审计进点3天后才取得被审计对象承诺的,不得分。第十三条审计组成员讨论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1分)。具体认定以审计组会议记录为准;没有审计组会议记录的,不得分;未按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研究确定事项,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审计组全体成员未签字的,每缺一名,扣0.1分,扣完为止。第十四条审计组审计报告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0.5分)。审计组审计

6、报告未征求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意见的,不得分;未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意见的,扣0.2分。第十五条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对象合理回复意见(2分)。审计组采纳回复意见未逐条作出书面说明的,不得分;合理的回复意见且证据充分,审计组应采纳而未采纳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审计组书面说明不全面或者不具备说服力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有关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未作出书面说明的,扣1分;-12-第十六条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2分)。数据不正确或者总分数据钩稽关系不一致的,一处扣1分;审计工作底稿格式不规范、要素不完整的,一处扣0.5

7、分;违纪违规行为只有审计取证单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原始证据较多,编制汇总审计取证单并取得被审计对象签字认可的除外),一处扣0.5分;上述扣分扣完为止。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组组长(或委托的审计人员)未手工签写具体审核意见的,不得分。第十七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项目资料(2分)。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含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下同)中未反映,审计事实不清楚,数据不正确,审计证据不适当充分,适用失效法规的,不得分(注:出现上述任一种情形,即不得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完成,业务部门未要求审计组纠正的,不得分;,业务部门

8、未采纳被审计对象(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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