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产业亟须传播立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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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媒产业亟须传播立法保驾护航文/范玉吉据3月8日《京华时报》报道,2015年两会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柳斌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有望提交本届人大审议。这一消息一经发出,就在国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欢呼雀跃,但也有人冷静观望,认为我国提出新闻立法已经30年了,到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担心又是空喜欢一场。其实,新闻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意。中国的新闻立法历程曲折社会主义中国的新闻立法历程曲折。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新闻立法。1984

2、年时任全国人大委会委员长的彭真批示同意了中宣部新闻局提出的《关于着手制定新闻法的请求报告》,自此,新闻法的起草工作就正式启动了。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1985年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经先后两次修改补充,于1988年4月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与此同时,1986年上海新闻法起草小组也拿出过《上海市关于新闻工作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8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接过了负责新闻法起草工作的接力棒。当年10月,新闻出版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送审稿)呈送国务院审查,不久被否定;1989年1月新闻出版署又拿

3、出了《新闻法》与《出版法》两个草案。但是1989年“六四”政治风波之后,因各种原因,新闻法的制定工作被搁浅了。新闻法的制定工作虽然暂时停顿下来了,但是立法的愿望一直在党和政府的工作规划中。八届全国人大(1992—1997)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也有新闻法和出版法,关于新闻立法的问题也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立法提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立法议案的重点。1997年4月,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新闻出版的法制建设,要加快立法工作,加强依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公开透明工作,不断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2007年

4、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同年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把中国近年来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中取得的重大进步法律化,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2008年11月3日出版的《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发的署名华清的文章指出,“应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十八届四中全

5、会就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2013年2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些重要思想为新闻立法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打好了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加快新闻立法是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以宪法为

6、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他还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进行保障,所以其权威性就不能加以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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