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中的离婚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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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财产中的离婚补偿请求权  摘要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入了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约定财产各自所有而夫妻双方所尽家庭义务明显不对情况下,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规定得过于简单,对于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性质,行使要件,举证责任,补偿标准等,都存在空白,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人试通过对离婚补偿请求权概念、立法目的、性质的解析来构建其形式要件,并在举证规则和补偿标准问题上提出建议。  关键词离婚补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39-02    一、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概

2、念  (一)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概念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我国新的《婚姻法》修改后为弥补约定财产制的不足而引入的一个概念,目前对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概念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以上条文就是我国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尽家庭义务较多,牺牲较大的一方请求对方给与经济补偿,对方应该予以补偿的权利职称论文。  

3、(二)国外的立法  离婚补偿请求权制度并非我国婚姻法的独创,在国外一些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类似的做法早已有之。如《瑞士民法》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  《德国民法典》第1445条,关于保留财产、特有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补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虽然跟我国的离婚补偿请求权不同,但也不失为一种在约定财产情况下,受益一方对牺牲一方的补偿,只不过利益平衡还只停留在实物财产阶段。  日本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关于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给与支持,如日

4、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  二、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立法目的  从以上的国内为立法可以看出,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规定,一方面是对夫妻一方所尽家庭义务价值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为这种单方面的付出提供救济,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使多尽义务一方获得补偿以弥补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约定财产制度设计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时为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特别是可能的离婚财产纠纷提供合法依据。从表面上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体现了公平正义。但是

5、在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的生活过程中,很多利益往往难以分割,而且夫妻间的利益增值不仅仅是通过财产来体现,很多情况下是非财产性利益的投入和付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维持家庭的和谐和发展投入本该属于自己的时间、精力、劳务必然会影响到自身的发展空间,而由此获得的收益是家庭的幸福感,经济收益往往为零。这种经常性的投入在婚姻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任何问题,而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种形式上的公证,实质上的不公平就会体现得尤为突出。可能一方为另一方牺牲了工作、青春、机会离婚的时候一无所有,受益方则事业有成、财富增值,占尽约定财产制带来的好处。而往往付出较多的一

6、方在离婚时,在经济上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有鉴于此,通过引入离婚补偿请求权其目的在于肯定多尽义务一方的价值,给多尽义务一方以救济,使公平正义的天平重新恢复平衡。  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性质  (一)离婚补偿请求权是否为人身请求权  离婚补偿请求权虽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而派生,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特征,因此很多人直观上都会认为离婚补偿请求权是一种身份请求权。然后笔者却认为离婚补偿请求权并非身份请求权。首先来看,身份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特征在于对内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义务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且以义务为中心;对外具有绝对性,对世性。身份权请求权

7、则是指身份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威胁时,要求加害人或通过法院要求加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身份权的圆满状态的一种权利。直观看来,离婚补偿请求权中,一方多尽义务,离婚时另一方加以补偿似乎就是一对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事实上,一方多尽的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所尽的义务,而非为了获取补偿而尽的对价义务,而受益一方在离婚时候的补偿,也很难说就是一种对多付出一方义务。从对外关系上看,离婚补偿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针对第三人,因此也很难说具有对世性。另外夫妻的身份关系只是离婚补偿请求权取得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离婚

8、补偿请求权并不符合身份权请求权的特征。  (二)离婚补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既然离婚补偿请求权并非一种人身请求权,那么它的实质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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