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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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巨额补偿款和生活费的效力来源: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协议》约好付出巨额抵偿款和日子费的效能 [案情简介]2004年11月1日,男方与女方协议离婚,在其签定的《》中,对于两边的一起产业作了切割和约好,一起,清晰约好男方再另行一次性付出女方抵偿款300万元,该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付出。此外,从2005年1月1日开端,男方每年付出10万元日子费给女方,直至女方终老,但如女方再婚,男方只付出女方十年日子费共100万元。这以后,男方回绝付出该抵偿款和日子费,女方遂延聘律师于2

2、008年向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恳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约好之付出责任。男方不服,于2008年10月向该院申述恳求承认离婚协议的该约好无效,2009年2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议,以该协议约好原告须付出给抵偿款及日子费,因为被告所得的产业已到达880万元,不契合所规则的日子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的责任,不应再付出日子费,因此该约好无法令依据,应予无效为由判定该《离婚协议书》付出抵偿款和日子费的约好无效。女方不服,经人介绍延聘本律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难点及办案思路

3、]  本案的难点在于:榜首,该案是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而作出的判定,有必定的复杂性,改判难度较大。第二,离婚前一方已分得了占夫妻一起产业70%以上、共价值880万元的产业,对方仍须另行付出巨额抵偿款和日子费有没有法令依据? 该案二审改判虽有较大难度,但在悉数详细检查了案子材料、了解案情后,本律师以为,从法令上,女方的上诉只需掌握得好,二审改判是有也许的。因为2009年2月31日才受理该案,而二审将于2009年4月5日开庭,时刻紧迫,对于女方原上诉状掌握要点不精确和说理的缺乏,本律师立即为

4、其书写了上诉书面弥补定见,首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证:  一、原审判定承认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既不存在受钳制的状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状况,这是准确的,依法应予坚持。(具体内容:略)  二、《离婚协议书》对男方一次性付出女方抵偿款和分期付出日子费的约好合法、合理,依法应予坚持。(具体内容:略)  三、原审判定混杂了抵偿款、日子费与经济协助金的法令概念,判定《离婚协议书》该约好无效,没有任何的法令依据。  原审判定承认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既不存在受钳

5、制的状况,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状况,这是准确的。但与此一起,原审判定却以该协议约好原告须付出给被告抵偿款及日子费,因为被告所得的产业已到达880万元,不契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日子艰难的条件,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间也不存在抚养的责任,不应再付出日子费,因此该约好无法令依据,应予无效。并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判定离婚协议该约好无效。这种判定是过错的,没有任何法令依据,理由是: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

6、,危害国家、集体或许利益;(三)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对照上述致使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则中,女方与男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背上述的任何一项规则。已然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呈现任何致使条款无效的景象,当然即是有用的。但原审判定却确定协议书约好无效,没有任何的法令依据。而且,在触及的产业联系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则来进行处理,而不能随意适用合同法。 2、如上所述,男方自愿给予女方300万元抵偿款,是思考了夫妻一起产

7、业的现状以及夫妻联系的现状、男方急于离婚的状况、夫妻18年豪情根底、男方有对女方的损伤、男方自个的运营付出才能,尤其是首要思考到男方取得了某公司50%股权,而女方损失了该公司股权、日后经济收入必定不能坚持原有水平后作出的契合男方心里志愿的实在意思表明。该300万元抵偿款有充沛的现实和法令依据,而并不是日子费。但原审判定却将该抵偿款与日子费予以混杂,该判定显着是过错的。 3、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中给予适当协助。依照婚姻法规则,在这里日子艰难给予的是

8、经济协助金。而女方与男方两边在《离婚协议书》约好由男方每年付出10万元日子费给女方,该日子费是依据女方与男方离婚后,因女方没有取得公司股权,也不也许坚持离婚前原有的经济收入水平,为了让女方离婚后的日子水平与原有经济日子水平不至于相差太大而给予女方的日子费,该日子费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日子艰难的经济协助金有着实质的差异,因此,并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来标准两边的约好。 4、原审法院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判定,依照该规则,是应当确定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悉数有用的。但原审法院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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