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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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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竞合刍议主考院校:铜仁学院专业名称:民商法姓名:孙权考点名称:准考证号:050111100254联系电话:13680245765指导教师:肖璐填写日期:2013年01月19日民事责任竞合刍议摘要: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民事请求权竞合。大陆法系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法规范内部体系的构建。逻辑方法的运用和民法规范的体系化虽然具有各方面的优势,但也造成了法律对现实生活的人为“切割”,而这也正是民事责任竞合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本文根据民事责任竞合的形成原因,提出了根本解决竞
2、合问题的思路。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竞合;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1.概述1.1民事责任竞合概念不同的民事责任在法理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不同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本文中所讨论的民事责任竞合主要指的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1.2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特征由于现代法律均为抽象规定,并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社会关系,因此时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些规范都可以适用该事实的现象,在学说上称之为规范竞合。由于规范竞合之存在,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
3、。本文总体上旨在从民事责任整体上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学说及我国立法现状均主要围绕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讨论,故本文只能以此为基点逐步展开。总体上,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主要经历了或存在着以下三种学说。(一)法条竞合说(二)请求权竞合说(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2.民事责任竞合研究困境2.1我国民事责任竞合立法的缺陷由于我国尚未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以《民法通则》为核心并散见于各单行法和司法解释,因此也造成了我国有关民事责任竞合方面的法律规范较为杂乱。有人认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过去主要采取的是禁止责任竞合的
4、制度;自《合同法》始,我国才正式确立了民事责任竞合制度。但本文认为,民事责任竞合问题本身是一个产生于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下的事实问题,不因有关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规定之有无而决定其是否存在。事实上,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有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尽管该规定仅从诉因的角度间接地涉及到责任竞合问题,且其法律
5、效力、适用范围亦是有限,但仍可以比较清晰地推断出最高法院已认识到竞合问题的存在并努力寻求解决之策。若不过分拘泥于文字,可见该会议纪要其实已经涉及到两类竞合:债权责任与物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因此,认为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前采禁止责任竞合的判断则显得过于武断。2.2传统理论与我国立法困境的反思传统学说及立法实践的困境究竟在哪里?现试举一例以兹说明:如甲从乙处购买一台烘箱用于经营面包房。由于该烘箱质量问题,造成甲被灼伤,烘箱报废,经营中止。现依各理论学说分别解析之。1、依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规则,受害人可任意选择违约或侵权之一种:(1)选择契约责任可请求
6、:A、既得(固有)利益损失(烘箱的价值、医疗费等),B、预期利益损失;(2)选择侵权责任可请求:A、既得(固有)利益损失,C、精神损害赔偿。2、依法条竞合说,甲乙之间系契约关系,甲可以违约责任请求乙赔偿A、既得(固有)利益损失(包括烘箱的价值、医疗费用等),以及B、预期利益损失。3、依请求权竞合说,甲可就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择一行使,亦可自己保留其一而将另一请求权让与他人,其效果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不过,依请求权竞合说之自由竞合说,某一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消灭,仍得行使另一请求权;依请求权竞合说之相互影响说,某一请求权因时效、法律限制等原因而损失的,其效力同样及
7、于另一请求权。4、依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此案仅产生一项请求权,但具有违约与侵权两项基础。但就该请求权的具体行使而言,仍得选择违约或侵权为基础。运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请求权竞合说也大体一致,不过在一项请求权基础不成立或失效的情形下,得依另一基础请求之。根据上文分析:法条竞合说排除了侵权责任之可能,无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依请求权竞合说及我国现行法律,预期利益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二者不能兼得。但依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其结果则较为复杂。从表面上看来,基于契约与侵权所生之损害,受害人均得主张之,但“假若这二个义务具有同一内容,则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之一般义务,因契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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