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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交通肇事,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发布时间:2008-12-1914:33:24 交通肇事,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发布时间:2008-12-1914:33:24 交通肇事,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发布时间:2008-12-1914:33:242008年6月16日22时,天下着中雨,被告杨文敏在喝醉酒后,驾驶桂H82225号轿车由广西平乐二塘往阳朔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305线0KM+920M路段,与在前面同向行走的行人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发生碰撞,致蒙志红、
2、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不同程度受伤,蒙志红受重伤后,被送到平乐县昭州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8945.50元,期间由两人护理。2008年6月18日凌晨2时,蒙志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平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承担了蒙志红的
3、抢救治疗费8945.50元和给付了丧葬费10500元,对其余损失被告至今未赔偿。蒙志红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有: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44890.10元。蒙志红死亡后,本案原告即蒙志红的父母蒙永清、陈远明,丈夫莫惜信,女儿莫敏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2008年7月2日,四原告向法院起诉,共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人民币281192.20元,其中要求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不足部分的161192.20元由被告赔偿。2008年7月9日,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4、。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蒙志红无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护理费198.50元、误工费595.60元、交通费96元,共计人民币890.10元,被告表示愿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一、原告主张的人身赔偿是由交通事故这一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引起损害赔偿的民事
5、诉讼,违反了两种法律,承担两种法律责任,它与刑事诉讼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本案原告是2008年7月2日起诉的,而被告是2008年7月9日才被逮捕的,起诉时刑事诉讼并不存在。同时,是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的权利,法律规定,原告既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法院应不予受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将“
6、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使用,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属于收入损失方面的补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虽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死亡赔偿金。但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7、。因此,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原告主张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44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蒙志红死亡后,原告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三、原告蒙永清、陈远明是退休工人,生活有保障,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无权主张扶养费。法院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现原告蒙永清、陈远明作为退休工人有其他生活,确实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蒙永清、陈远明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
8、支持,对被告这一主张法院予以采信。第三人以保监厅[2007]77号复函主张被告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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