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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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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私有林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谌平 【案情】 2008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高某、曾某窜至广昌县头陂镇塘背村管竹坑组“乌东坑”陈某山场,擅自砍伐杉木4.4489立方米,并制成原木销售得款1917元。被害人陈某要求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被盗伐的树木很小,还处在生长过程当中,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实施)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
2、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持此种观点的认为,物质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说。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是减损,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即失去将来能够增加的利益。《刑事诉讼法》对物质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只要是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林木被盗伐,是由于犯罪行为致使其原有林木的价值远远减小,属于间接损失,即预期得到的利益减损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不予受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
3、求。理由是:被害人陈某的请求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提起要件。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9日实施)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在对此案受理后,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
4、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本案根本不存在间接损失的问题,也不是法条所规定的“必然遭受的损失”。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对间接损失的解释,就会把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无限制的扩大,因为绝大部分犯罪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对财产的损害问题,但是财产的“预期”利益又是很难确定的。 3、此处“必然遭受的损失”应当指的是在案件受理过程当中可以明确确定的且能够立即统计出来的损失,同时要求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两者存在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如果仅仅是一种可能得到或者要通过一定努力才能得到的利益,这些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
5、关系,不能作为“物质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被害人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属于可能得到或者要通过一定努力才能得到的利益,所以不能作为“物质损失”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不予受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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