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语法”说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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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义语法”说略(1)“形式语法”以形式化为标志,“功能语法”以功能作用为标志,这些都是从国外引进的语法理论,当然在跟汉语研究结合以后,已经或多或少带有某些中国的研究特色。中国的汉语语法研究有自己的优秀传统,它吸收了传统语法、描写语法,以及格语法、认知语法的合理因素,根据汉语的特点和客观规律,逐渐形成以语义为研究的出发点和研究重点的语法研究理论。  正如王维贤先生(1991)指出的那样:“现代语言学有语义化的倾向,是指现代汉语语法研究重视语义研究及语义对结构的影响。”由于这一研究取向特别重视语义对句法的决定性作用,是以语义解

2、释作为其标志的,我们不妨把它命名为“语义语法”。  国内的汉语语法学家在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基础上,发现如果只是亦步亦趋地运用国外的有关语法理论来研究汉语语法,往往会得出南辕北辙的结论,甚至于必须改变汉语的语言事实来迁就这些据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这不能不促使我们思考,我们的语法研究理论是不是应该充分考虑到汉语语法的特点,是不是应该在汉语语言事实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若干理论与方法出来。一句话,我们要致力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语法理论,而“语义语法”理论正是这样一种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语法理论。    一、“语义语法”的理论

3、背景    (一)汉语语法的总特点  现在关于汉语语法总特点的看法,主要是采用吕叔湘先生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里提出来的观点:汉语语法缺乏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长期以来,这一看法得到了国内外许多语法学家的认同,现在几乎所有的语法专著或者语法教材都采用了这一说法。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实际上这一看法还是站在印欧语的立场上看问题,自觉不自觉地以有没有形态变化作为衡量某个语言的语法特点的标准。什么叫“缺乏”?《现代汉语词典》(1996)解释:“(所需要的、想要的或一般应有的事物)没有或不够”。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

4、汉语就是缺乏形态变化,因为在他们看来,凡是语言就应该具备足够的形态,而汉语没有或者说很少这样的形态。  (3)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楚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之间的对应关系。……讲形式的时候能够得到语义方面的验证,讲意义的时候能够得到形式方面的验证。(朱德熙《语法答问》)  这些提法应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认为还不够全面。现在流行的语法研究三个平面的理论是指:语义平面、句法平面和语用平面。提出三个平面的理论的重要之处,就在于加强了语义的研究和语用的研究。鉴于“平面”这一提法容易误解为“平行的面”,所以不如叫“层面”。对这

5、三个层面,各人的理解虽然各不相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区分这三个层面,并且在研究时又要把它们结合起来,则是近二十年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突破。随着语法研究的深入,我们认为应该认真考虑第四个层面的存在,这就是“认知层面”。在我们看来,语法研究必须在语义、句法、语用以及认知各个层面都得到价值的实现。我们认为,汉语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揭示“语义的决定性、句法的强制性、语用的选择性以及认知的解释性”。其中“语义的决定性”是我们汉语语法研究的出发点和重点,鉴于长期以来,句法结构中的语义研究没有得到充分的足够的重视,我们现

6、在需要特别强调这一方面的研究;“认知的解释性”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追求的更高目标。  对语法研究最终目的认识上的强化,将有助于今后语法研究向纵深发展,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句法结构表层的切分与归类。    (三)词语组合的双向选择性原则  语义,当然可以有多种理解:语汇意义、语法意义、语用意义……,我们这里所讲的语义,则专指语法意义,是指语法标志、语法结构、语法成分、语法位置以及语法变化所带来的语义上的概括以及互相的区别和对立。总之,语法意义是需要在形式上加以验证的。它根本上区别于有些人所说的“意合法”,因为他们打的虽然是语法的旗号

7、,而实际上是取消了语法,在他们的手里,语法是一团泥巴,可以任意捏来捏去,是不需要在形式上加以证明的。因此,这种所谓的语法根本就不是语法。内容来自.nseac.  词与词的组合不是随意的,而是由双方的选择性所决定。事实上,每一个词都具有一个可供组合的个体选择网络,你选择人家,人家也选择你,从而构成一个综合选择网络。这种选择关系主要是语义在起作用。句法语义的选择性原则至少应该由三个子原则构成(邵敬敏,1997):一是语义的一致性原则,即两个词语如果能够组合成为一个语言结构,那么,它们必定具有某个或某些相同的语义特征。否则两者是无

8、法组合起来的。这样也就能够合理解释一些比较难以解释的语言现象。二是语义的自足性原则,即在一个句法结构中,词语的组合必须在语义上得到自足,否则,即使形式上两者是可以组合的,但是实际上却是不合法的。三是语义的决定性原则,即区别一个句法结构属于什么性质,决定性因素是语义,而不是形式。  当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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