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国内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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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的责任”国内研究探讨一、关于保护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  保护责任提出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解决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那么,新推出的保护责任只是新瓶装旧酒,还是与人道主义干涉有本质的区别?这成为一定时期内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一种观点认为,保护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本质区别。保护的责任实质上是人道主义干涉的另一种表述,它只是改变了争议的措辞和辩论的视角,将主权与介入中所涉及的有争议的政治问题转变为关注受害者的情感视角,将辩论的焦点引向那些寻求或者需要获得帮助的弱者视角而非考虑介入的强国,将有争议的问题

2、去政治化,因而更具有道德性。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预的内涵相同。措词的改变只不过是引导人们将关注的焦点转向令人震惊的侵犯人权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以及国家和国际社会对于他们的责任。另外的观点则认为保护责任除了在措辞与视角上的改变使得它比人道主义干预更容易让国际社会接受之外,也还有其他方面的进步性。主要表现为保护责任在程序和条件方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做了很多规范与限制。蒋琳博士详细总结了保护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五个方面的区别:  1.从两者的概念来看,人道主义干涉易引起混乱与误解,而保护责任则渐达成共识。  2.从两者的理论依

3、据来看,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在于人权高于主权,保护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双重性。  3.从两者的内涵来看,人道主义干涉强调的是一种反应的责任,而保护责任不仅意味着反应责任,而且意味着预防责任和重建责任。  4.从两者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和范围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是只要发生了人道主义灾难,不论该国是否有能力保护国民,或是该国是否处于不能自治的瘫痪状态。范围主要根据一国的道德判断,如果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的情况产生,即可对其内政进行干预。保护责任采取军事行动的前提只是基于有关国家不能或不愿意履

4、行保护国内人民的责任。范围限定在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四种特定的国际罪行。  5.从两者本质的合法性来看,人道主义干涉由于无需得到安理会授权,因而有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嫌疑,而保护责任理论中,军事或非军事反应的责任都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实施。以上概括基本涵盖了目前国内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结论。不可否认,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是保护责任产生的直接催化剂,但保护责任不等同于人道主义干涉,保护责任是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修正。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非洲、欧洲、亚洲等地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乱局直接触

5、发国际社会关于干涉与主权的论争与思考。人道主义干涉对绝对主权观念的侵犯使得它的支持者面临纵容非法干涉的质疑。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得人道主义干涉无法自圆其说。但随着全球治理与一体化的进展,一国国内形势对区域及世界的影响又使得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无法坐视不管。于是,保护责任被提了出来,试图在干涉与主权、安全与秩序、单边与多边、和平与武力等多方面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修正,以期获得国际道德与法律认可。对此,上述学者做了很好的总结,保护责任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措辞到理论依据、内涵、实施程序与法律后果等方

6、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正。  二、关于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及法理基础  关于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和法理基础,国内学者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固有属性  这方面的阐述有:保护责任是主权概念的固有内含,国家保护其本国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固有之意。国家的保护的责任而言,国家保护其本国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国家主权包含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也意味着保护本国人民基本人权的责

7、任,当然也就包括保护本国人民免受人道主义灾难之害的责任。主权责任因而成为保护责任的法律基础。  (二)保护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  保护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所必须。国家保护其本国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是国家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具体表现。在现代国际法框架下,《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以及《种族灭绝公约》《日内瓦公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一系列公约都昭示了各国保护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权利,打击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义务。此外,根

8、据1970年国际法院在巴塞罗纳电力公司一案中提出的对一切的义务的概念,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一切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保护的责任的逻辑体系建立在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的基础上,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如果一个国家实施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就违反了这一义务。  三、关于中国应对保护责任的策略  建议学者们在对保护责任的产生与发展、概念与内涵、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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