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效应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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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效应用探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会工作中的重要特性之一,但目前在我国的税务会计中是处在被选择应用的位置,但通过外国发达国家针对此原则的应用就可以发现其对税法的影响。以下笔者针对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其应用和改善进行分析。  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概述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除了针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强调,相对于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新的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目前我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定义为:“企业必须要按照实际较重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会计的核算,而不是按照其法律形式来作为核算依据。”此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相比较来说,真实性原则主要反映的企业的业务是否发生

2、,而交易或者事项并不是每次都能真实的反映,所以就需要根据其实质来进行核算,而不是根据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由此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对于企业决策人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影响。  而目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较为广泛,而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小,目前仅针对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上有一定的应用,而在其他的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小。以下笔者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并且针对未来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性的意见,仅供参考。  二、实质重于形式在实际税务会计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目前在我国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仍然较少,在2008年之前,其应用较少,并且用语模糊,只在部分条款中

3、隐含;而在2008年之后,新法的实施让其应用逐渐增多,在反避税中、协调会计与税法的需要中的应用增多,并且用语明确。其具体的应用如下:  (一)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在我国增值税有关条例中规定:在以物易物中,双方都要进行购销处理,双方对发出的货物进行销售额的核算并计算其销项税额,并且对收到的货物进行购货额的核算以及计算进项税额,由此可以防止纳税人在账目上不及收入,并且少缴增值税的情况。除此之外针对以旧换新销售等也进行了计税规定。  (二)在营业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1.我国营业税条例中规定,任何企业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入股,并且参与利润的分配、分担风险等行为不进行征税,而投资方只取得固

4、定利润,不参与利润分配以及分担风险,那么按例就要作为租赁业务来进行征收营业额。  2.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中的应税行为包括有偿的提供应税劳务,而条例中还特别规定了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中。原因是雇员所形成的产品或者劳务会对外提供,表面上是对雇主提供劳务,实际是雇员的行为是企业单位内部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自己为自己工作,所以不对其征收税收。  3.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征税,我国有关条例也进行了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获得了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税,因湿租不仅提供设备,也提供了机组人员,属于交通运输项目;而从事干租得到的收入按照“租赁业”来

5、进行缴税,因干租只提供设备,属于设备租赁。  4.有关代购代销手续费的有关系规定,笔者以代购为例,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应当针对代理人提供代购货物的行为进行税务征收,征收营业税。但是我国增值税条例却指出,因代理人收取委托人的手续费,手续费可以被认定为货物销售以外的费用,所以应增征收增值税。  (三)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1.根据我国《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企业的销售收入的确定必须依照权责发生制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确立收入的五个条件中,除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税法对于其他四个条件都予以承认。除此以外以旧换新、折扣等商业行为都按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处理,保证税

6、法与会计的一致性。  2.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任何方法进行实施减少、免除以及推迟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其有关的收入以及利润进行特别调整。并且对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来往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来往的收入进行收取相关费用,由此防止出现应纳税收的减少。所以税务机关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对企业进行审查,防止其出现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合理的条件下有权取消企业在避税中获得税收利润。  3.根据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的相关条例规定,任何企业在业务重组发生的前后连续12个月之内对其资产以及股权进行分步交易的,应该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交易作为一项重组交易来处理,由此来避免避税现象

7、。  4.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是否将其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进行确定。  5.对于企业申报扣除以及经过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税务机关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别,一旦发现其证据存在做假的情况,要根据情况对纳税人以及责任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如若发现有关技术鉴证部门参与做假,根据我国有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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