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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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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特点及手段探析[摘 要]随着我国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方法和手段也不断变化。基于防控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基本需要,建立以现代物流体系,电子记账式、联X管理、电子备案、传统手册监管等五种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多元化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关键词]加工贸易 走私犯罪 特点 手段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受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金融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工贸易成为一种最重要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发展规模、水平和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已今非昔比。特别2008年以来,自次级房贷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开始对按揭证券的价
2、值失去信心,引发了全球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这场危机从金融领域逐步拓展至全部经济领域,导致世界经济的萎靡。如今,加工贸易继续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 一、加工贸易与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不法分子便通过高报消耗定额,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等手段进行走私漏税,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国内市场和部分产业受到冲击。走私犯罪分子采取的虚假手段主要有伪报品名出口(将
3、非备案出口成品伪报为备案出口成品出口)、多报少出、伪报贸易性质出口(将与备案出口成品同种类但非自己所有的货物申报出口)、伪造出口报关单、假核销。在加工贸易领域,加工贸易单位在进口货物时享受免税待遇,是以该货物自货物进口至加工后复出口全过程接受海关监管为条件的。如果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进口货物或其制成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单证等方式使海关确信其已履行一定数量的保税货物的复出口义务,必然使对应数量的保税货物无需再接受海关监管,从而使这些海关监管货物摇身变成可由行为人自由支配的、无特殊义务的货物。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要么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要么在办理相关
4、的审批手续及依法补税后成为自由货物在境内销售,并无第三条合法方式处置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行为人在虚假复出口的情况下,自然已不可能再将对应数量的保税货物合法复出口,而此时保税货物成为自由货物的过程又未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为条件,可见此行为已实际上侵犯了我国的对应税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制度。从另一角度而言,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是通过手册和账册进行的,如果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虚假申报出口一定数量的货物并已为海关所接受,则必然意味着海关认可一定量的保税货物已经履行复出口义务,不必再接受海关监管,该数量的保税货物实际已经脱离海关监管。 二、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特点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
5、展,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呈现出多发态势。根据对已侦破案件的分析,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团伙性 加工贸易走私涉及面广、环节多,不可能由个人单独完成。往往是由多人或多个单位相互勾结,形成以某一相对固定商品走私为目的的走私团伙。走私团伙中分工明确,形成若干个环节。某人只参与某一环节的走私活动而不参与其它环节。如有专门从事倒卖加工手册的,有专门从事伪造核销用出口报关单的。 2.专业性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隐蔽性还与其智能犯特征密切相关。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主体多是加工贸易企业,其经营者、管理者大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台、港人士,这些经营者不但深谙管理,精于生产技术,而且对加工贸易方面
6、的知识也相当清楚,有些本身在这方面就具有丰富的经验。 3.隐蔽性 加工贸易的运作机制决定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复杂性。加工贸易企业从申请合同备案起,到合同核销至,一般需经过进口申报、运输、加工、结转深加工、复运出口等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可能衍生走私犯罪(或走私预备)。走私团伙采用风险分担、利润共享、异地报关等手法以逃避海关追查。环节之间为单线联系,案发后走私过程不易查清,主要当事人难以确认。 4.犯罪主体多为单位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立法例最早见于1987年《海关法》,可见立法者对单位犯罪的关注是始于走私犯罪的,这与走私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主体这一特征有密切的联系。就发生于加工贸易领域
7、的走私犯罪来讲,犯罪主体多为单位这一特点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因为获得批准,有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本身一般都是单位。一些走私犯罪行为如假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其主体本身就主要由单位构成。 三、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手段与方法 由于巨大的暴利,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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